2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先行判决典型案例。
一、分段解纷提质效 破解僵局助重生——某房地产公司诉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将某商品房项目发包给建设公司施工。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均认为对方存在违约情形,导致剩余工程停工,遂分别向对方发函解除合同。此后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判令建设公司移交施工资料、配合注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欠款9649万余元及利息、赔偿停窝工损失、支付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撤出费用及其他损失。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工程已停工许久,双方均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为防止当事人损失进一步扩大,避免该小区长期无法交付影响购房人权益,法院多次组织现场核查,形成材料清点清单,并于案件受理后三个月内先行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判令建设公司移交施工资料并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该案先行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施工资料及场地交接。后房地产公司引入新施工方并推动项目复工续建,数月内顺利完成剩余工程建设并向一千余户购房业主交付房屋。
(三)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涉及众多利益主体,一旦合同陷入履行僵局,不仅导致发包人和承包人等合同主体利益受损,还会对购房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适用先行判决制度破解施工僵局,有效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涉案工程长期停工、双方当事人争议频发、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的情形,人民法院通过先行判决解决无争议问题,及时确认合同解除并判决移交施工资料、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诉讼周期冗长造成的资源虚耗,有效避免了双方当事人的损失持续扩大,为推动工程复工续建、保障项目及时交付扫清障碍,实现“审理一案、盘活两企、惠及多方”的共赢效果。
二、先行确认无争议工程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某工程公司诉某装饰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初,某装饰公司承包了某小区的外墙真石漆等工程,后将上述工程的劳务和辅材分包给某工程公司施工。2023年5月,工程公司施工完毕。装饰公司先后就结算及付款事项对工程公司作出承诺,但其未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2023年12月,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114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诉讼请求涉及拖欠农民工的劳务费,且施工企业面临资金周转困难。为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实现,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造价、已付工程款进行核对,最终确认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及已付工程款数额,但工程增量部分仍需委托司法鉴定以确定工程造价。为及时回应各方诉求,特别是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先行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装饰公司支付工程公司工程款35万余元及利息。先行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后工程公司撤回了本案其它争议部分的诉讼请求,表示愿与装饰公司协商解决。
(三)典型意义
保障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本案被告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导致原告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鉴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涉事实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查清,人民法院对案件无争议事项先行判决,以缩小争议范围,减少双方分歧矛盾,有效保障了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快速兑现。同时,该案先行判决也推动了双方协商解决剩余争议部分诉讼请求,避免因启动鉴定程序进一步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巧解楼盘“停工结” 保障交房护民生——某置业公司诉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12月5日,竣工日期为2024年1月31日。置业公司已对部分商品房进行预售,约定的交付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前。2023年4月起,因双方发生纠纷,项目停工,经置业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未恢复正常施工。2023年6月19日,置业公司向建设公司发出《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通知书》,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施工总承包合同》已解除,建设公司给付擅自停工损失、违约金等;建设公司提出反诉,请求继续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给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等。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置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产生了纠纷并已停工数月,建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工期顺延合理情形,经发包方多次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正常施工状态。置业公司关于确认《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一审法院遂于2023年8月23日先行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已于2023年6月20日解除,并对双方其余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建设公司退场,置业公司取得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新施工单位进场复工续建,工程顺利竣工验收。2024年10月,案涉房屋在延期四个月后陆续交付购房人。
(三)典型意义
住宅项目的正常施工和交付关乎购房人切身利益。本案中,因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矛盾激化,施工已停滞数月,施工合同陷入履行僵局,工程已确定无法按期竣工验收并向购房人交付。双方当事人诉至法院后,因争议较大而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在鉴定和一审、二审等程序期间,案涉工程可能长期停工,造成当事人及购房人损失持续扩大。因此,确认施工合同解除具有紧迫性和正当性。因法院已经组织鉴定机构现场开展工作,先行判决解除合同,不影响案件其他部分的审理。通过先行判决的适用,人民法院及时回应确认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使当事人从难以继续履行的合同中抽身,促成未完工程复工续建和商品房的尽早交付,在避免当事人损失扩大的同时,实现保障购房人权益的良好社会效果。
四、二审先决减诉累 精准发回稳预期——某安装公司诉某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某建工公司承包某广场建设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安装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对工程款数额以及窝工补偿发生争议,安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补偿窝工损失等。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建工公司给付安装公司工程款200万余元及利息、窝工补偿1011万余元。建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鉴于一审法院对工程款及利息部分欠付事实已经查明,且双方就该部分判决结果并无争议,遂于2021年8月16日先行作出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有关工程款及利息的判项。针对窝工补偿部分,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需通过鉴定确定,于同日作出民事裁定,将该部分发回重审。该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对窝工补偿部分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准予安装公司撤回窝工补偿部分的起诉。
(三)典型意义
二审程序适用先行判决制度,对缩短全案争议解决周期、及时定分止争,具有显著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事实繁杂,争议焦点较多,当事人提起上诉有时仅系对部分裁判结果不服,一旦案件进入二审、发回重审等程序,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中,原被告就工程款达成一致意见,对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并无异议。为减轻当事人资金压力,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依法适用先行判决制度确认双方无争议的事项,最大限度保障工程款债权尽早实现。同时,明确限缩重审的审理内容,显著提升了审判效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本案发回重审后,工程款部分的有效解决缓和了双方矛盾,当事人对未经判决的窝工补偿部分也形成了合理预期,进而达成庭外和解,最终有效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五、“部分调解+柔性保全”共纾企业资金压力——某建工集团诉某材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某建工集团与某材料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建工集团承建材料公司的铸造车间、材料仓库等工程。工程于2021年12月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因材料公司欠付工程款,建工集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材料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1923万余元,并确认建工集团在欠付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处理结果
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通过组织调解,促成原被告就双方无争议工程款部分先行达成调解协议:材料公司分期给付建工集团工程款1843万余元,建工集团收到材料公司首笔工程款后三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对材料公司所有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在案件后续审理中,因双方实际履行调解协议,协商不再进行司法鉴定,对有争议的工程量及相应价款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遂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建工集团就案涉工程款在其施工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因案件审理周期较长,部分企业可能因回款困难或长期被保全面临资金压力。部分调解和先行判决的运用,对于缩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解纷周期、平衡当事人利益、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促成当事人就无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帮助施工企业快速回笼资金,减轻当事人资金压力。同时,调解协议约定在先行支付部分工程款后解除全部保全措施,既保障了施工企业的权益,也有效避免了对被保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人民法院通过采取“部分调解+柔性保全”举措,有效缓和了当事人矛盾,为该案后续审理中双方对争议工程款达成一致奠定了良好基础。
六、调解先行明确修复义务 实质解纷实现“物尽其用”——李某某诉某资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某资源公司与李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李某某承建某工程事宜达成协议。2014年10月,李某某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谢某某,并签订了《协议书》。其后,各方对于该工程的款项结算等问题产生争议,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资源公司支付欠付款项及利息。
(二)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项目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系谢某某,谢某某与本案原被告之间曾就工程质量产生争议,为保障该项目的顺利验收,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法院依法追加谢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某、资源公司、谢某某就工程继续施工方案等无争议的部分先行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谢某某对工程进行修复并办理后续手续,资源公司在工程修复后支付工程欠款等。调解协议达成后,工程经修复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法院就其余争议部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资源公司向李某某支付39万余元欠付款及利息。
(三)典型意义
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是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首要价值选择。本案人民法院通过先行组织调解实现“争议分层化解”,成功破解建设工程领域“质量瑕疵僵局”,是运用先行判决理念与实质解纷理念协同发力的典型实践。针对本案工程质量、衍生诉讼等问题,人民法院精准把握各方诉求,主持各方就部分关键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将修复结果与工程款支付直接挂钩,在维护施工方权益的同时,也倒逼其严格履行质量责任,有力保障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为后续争议及衍生诉讼的解决奠定基础。涉案工程经修复后重新投入使用,激活了闲置资产的社会价值,为类案处理打造了“修复式解纷”的范例。
文/苏高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