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徐女士听信培训机构“不上包退”的承诺,花费2万余元为女儿报名参加了一个舞蹈兴趣班。然而,没过多久,该兴趣班突然宣布闭店停业。徐女士联系兴趣班负责人时,对方不予退还任何费用。徐女士遂将兴趣班的运营方星星公司(化名)告上了法庭。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徐女士未能继续参加课程系因星星公司单方闭店行为导致,故在约定的课程期限届满后,星星公司应退还未实际提供培训服务的费用部分共计9013.13元。
2020年11月,星星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向徐女士推荐舞蹈班课程,并承诺了多项优惠政策,包括“双十一活动”“送课”“不上包退”等。2021年1月16日,徐女士与星星公司签订《课程注册协议》,约定课程期限36个月,课时200课包送40课,应付金额26000元,实付20900元。协议中还规定了退费的注意事项,其中注明:“已消耗课程小于全部课程三分之一(不含)者,可退还已付课程费用总额的50%”。至2024年1月16日,剩余207课时。
2024年1月22日,舞蹈班闭店停业。徐女士找到星星公司负责人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但对方以合同到期为由拒绝退费。徐女士十分震惊,她支付了两万多元,却只上了寥寥几节课,机构就倒闭且拒绝退款,这显然不合理。
无奈之下,徐女士将星星公司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课程注册协议,星星公司返还徐女士剩余课程费用9013.13元。
法庭上,星星公司辩称,《课程注册协议》报名须知中课程期限载明:“一旦课程有效期截止、未上课课程将自动结束,中心将不再退还相应费用,赠送课时须在正式课程消费完毕后使用。”该条款是双方约定内容,故合同到期后无需退费。
徐女士则辩称,当时买课的时候,王某向她承诺的是可以退款,该承诺构成口头合同,与该条款不一致,且签合同的时候并没有向徐女士充分说明该条款的内容。该条款是格式条款且星星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应成为合同内容。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课程注册协议》约定的课程期限为36个月,期限已届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无须另行确认是否解除,对于徐女士要求解除《课程注册协议》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星星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在与徐女士协商报名交费过程中,明确表示平时请假不划课时,且从未提示过课程费过期不退的内容,亦明知且同意徐女士女儿一周上一节课,按正常课时消耗一周一节,36个月亦无法将报名时的240节课履行完毕,故该约定内容显然与客观实际不符,同时协议中的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且不合理限制了徐女士的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应为无效。合同履行期限虽已届满,但因星星公司闭店停业,未履行完毕的课程费用应退还。徐女士实际支付费用20900元,已扣减所享受的优惠金额,购买课时240课(含赠送40课时),剩余课时103.5课,星星公司的消耗课时及剩余课时记录中对于徐女士购买课时与赠送课时并未作出区分,法院亦难以认定,故星星公司应退还费用为9013.13元。
星星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尽充分说明义务
“很多培训机构为了吸引学员,常常打出‘不上包退’‘限时优惠’‘名师任教’‘不来不扣课时’等诱人口号或承诺来吸引学员购买昂贵课程。然而,当真正需要退费时,这些机构往往百般推脱,甚至以合同中的相关格式条款拒绝退款。”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张志刚介绍,格式条款是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其常见于各类消费场景,如物业服务、校外培训等。
张志刚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范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通讯员顾建兵 陈羽柔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