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高发的背景下,2月20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专题新闻通报会,发布五大典型案例及法官建议,直指公司经营中违法减资、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清算程序违规等损害债权人权益的“重灾区”,为债权人维权提供明确指引。

通报会上,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李岳鹏通报了五个典型案例,其中两个案例明确了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出资瑕疵情形的,应当在抽逃出资、违法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有案例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利用关联公司,混淆业务资金导致财产边界不清晰的,允许债权人向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主张权利。

案例四阐释了在审查一人公司是否存在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五则说明了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西城法院地处首都功能核心区、国家金融业发展重要地区,辖区内公司数量众多。

西城法院副院长毕菲介绍,2021年至2024年,西城法院审结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相关案件356件,案件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其中股东出资瑕疵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案件中占比最高。这类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大,类型化特征较为明显;事实认定难,举证责任认定更需审慎;调解占比低,矛盾纠纷化解存在难度等特点。

针对以上特点,西城法院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形成特色审判机制,重点从深化立审执兼顾,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加强实质审查,定期梳理类型化特点;开展普法宣传,发挥类案裁判示范指引作用等三方面促进公平高效化解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助力打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田静霆发布法官建议,指出一是股东应认真履行股东的各项义务,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避免抽逃出资和非法减资。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中根据经营计划,实事求是地合理调整出资期限,保证出资满足公司的经营需要,确保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二是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通过合规管理尽可能避免有限责任被滥用。公司应当时刻了解并确认股东出资情况,在需要减资时审慎依法地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是要建立完整独立的财务制度,避免公司过度依赖股东的临时拆借资金。三是债权人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审查交易相对方的偿债能力。通过各类公开信息,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交易相对方的基本情况,对其偿债能力进行审查。

西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赵莹表示,妥善化解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促进公司治理水平提升,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协商共治,才能真正让交易预期“稳”起来、让市场氛围“活”起来、让营商环境“优”起来。下一步,西城法院将继续在商事审判领域潜心深耕、主动担当、务实作为,以司法之力保障市场交易诚信、秩序、安全,全力奏响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最强音。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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