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拖欠两年的工程款终于收到了。”“感谢检察院,解决了这件事,我们公司可以正常运转了。”两句感谢的话来自原本对簿公堂的双方当事人。近日,石屏县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促成一起合同纠纷案两方涉企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022年5月,红河某环保公司(简称环保公司)与昆明某工贸公司(简称工贸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环保公司承揽工贸公司位于石屏县某工业园区的三效蒸发器安装工程,工贸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施工中,双方又口头约定增加2项配套工程。同年7月,工贸公司项目负责人桂某验收工程合格后,与环保公司进行结算,桂某向环保公司出具结算清单(未盖公章),确定工贸公司尚欠环保公司工程款71620元。

  环保公司多次讨要工程款无果,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工贸公司限期支付环保公司工程款71620元。该案经过再审、另行起诉后,工贸公司对法院的判决仍然不服,坚持认为结算清单为虚假证明、增加的工程量没有证据证明,并向石屏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其间,环保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冻结工贸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限高措施。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检察官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锁定双方争议的焦点。经调查,涉案工程目前已被拆除。考虑到客观事实已经无法还原,检察官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调查核实桂某的身份情况和双方当时口头约定的工程内容,并组织当事人及桂某到现场进行指认。

  办案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双方因诉讼已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工贸公司因项目失败又深陷诉讼和强制执行的困扰,企业经营已经受到影响;环保公司因未能获取工程款,至今还拖欠部分材料款和施工费。据此,检察官认为仅作出监督结论无法及时解决问题。检察官先是分别与当事人沟通,疏导并化解他们的不满情绪,随后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双方理性处理矛盾。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场兑付工程款,工贸公司在和解协议中申明放弃申请监督的权利,并委托检察院向法院提交执行案件的结案材料。

  本报记者 冯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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