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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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又称执行终结,是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者没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
案件终结执行意味着在程序上执行程序宣告结束,一般将不再具有恢复执行的可能;在实体法上则意味着执行法院将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二、执行完毕
执行完毕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的情形。
如果法院终结执行或执行完毕的,权利人如何救济?
一、终结执行的救济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中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也即,权利人认为终结执行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六个月内通过执行异议和复议的方式救济。
二、执行完毕的救济方式
(一)申请执行人救济方式
执行过程中案件并未执行完毕,但是执行法院错误以执行完毕结案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就法院错误结案方式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撤销结案通知书并恢复强制执行;如执行异议无法救济,相关权利人还可以“反映执行行为违法又无其他法定执行救济程序提出申诉的”为由提起执行信访监督。
(二)案外人救济方式
如果案外人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证明其财产被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已经取得了执行标的或者执行标的被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要件已经满足,案外人可以通过对申请执行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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