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离奇”的工伤赔偿案。说“离奇”,是因为被告说,早就和原告签署了赔偿协议并且赔偿到位,原告再告到法院是无理取闹。原告则说,所谓赔偿协议自己毫不知情,是被告当时哄骗说为了申报商业保险而签的空白协议,如今出现在法庭的所谓赔偿协议纯粹是“被”签的。

老陈是高邮一家木器厂的木工大师傅。2022年7月初,他在厂里干活时,不慎被木料砸到左手拇指,造成左拇指皮瓣撕脱伤合并指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认定为工伤。老陈是外地人,受伤之后便选择离开工厂,回到家中就医及休养,并与负责人通过微信联络赔偿事宜。起初,对方对老陈的伤情比较关心,双方的沟通也较为顺畅,然而不久之后,对方态度逐渐消极。直到有一天,负责人表示:“协议都签了,钱也给你不少了,你还想要什么?”

“什么协议?什么钱?”老陈心里凉了半截。他伤后不久就回了老家,何时与对方签订了协议?即便对方为自己垫付过医药费,但也远远未到工伤的赔偿标准,如今却想拿一份子虚乌有的《调解协议》了断此事,可《协议》上明明白白有他的签字画押,简直是有理也说不清。他决定选择诉至法院,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法庭上,被告出示了该《工伤事故一次性解决调解协议》,落款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协议显示:“公司一次性支付住院期间医药费5000(第一次手术费)和40000误工费、护工费、营养费、工资以及三个一次性补偿(一次性伤残赔偿,一次性医疗赔偿,一次性就业补助),此后不再负任何责任,不再涉及其他费用纠纷。”

原告辩称,此份协议是被告以“配合进行商业保险理赔”为由,要求自己在空白文件上签字后伪造的。同时,自己与公司负责人的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一直在沟通治疗及赔偿事宜,不可能在8月31日签订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老陈与被告高邮市某木器厂盖章的《工伤事故一次性解决调解协议》显失公平。首先,该调解协议签订在原告定残之前,原告对其损失缺乏判断能力。原告在2022年7月2日受伤,该调解协议落款时间在2022年8月31日,此时原告的伤情是否需要二次手术还不清楚,伤情并未稳定。2023年1月29日,原告经扬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故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原告并不知道其伤情的严重程度。其次,协议约定赔偿数额远低于原告实际损失,协议约定的45000元与九级伤残的法定赔偿数额之间相差悬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上述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综上,即便该协议是老陈本人签署,亦符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明确,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员工在工作中意外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伤残鉴定。

工伤职工享有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私了协议”虽然可以为双方提供一种快速解决纠纷的途径,但在签订之前,双方都应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伤病程度及赔偿标准,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不公平情况发生。更不能随意在空白文件上签字,以免带来未知的法律风险。

(江苏工人报 邮法萱 木草)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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