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高法2024年发布的养老【纠】纷典型案例二,这里来简要介绍。

本案判决诠释了"适老化改造"从道德义务到法律责任的转化过程,彰显了司法对老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也呼吁养老机构强化合规意识,家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共同构建安全、有尊严的养老环境。



以案释法492,未尽到适老化改造义务赔偿案

本案是高法2024年发布的养老【纠】纷典型案例二,这里来简要介绍。

本案判决诠释了"适老化改造"从道德义务到法律责任的转化过程,彰显了司法对老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也呼吁养老机构强化合规意识,家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共同构建安全、有尊严的养老环境。

一、案情简介

时年78岁的马某经专业评估后入住某养老院,当时对马某的“跌倒”评定为低度危险,养老院据此仅采取标准防跌倒措施。入住二个月,马某在通往卫生间的公共通道处意外跌倒,导致股骨颈骨折,经调查,事发原因是通道上一个高于地面数公分的井盖所致,而该区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

法庭审理后认为,涉案养老院存在三项明显过错:

1.未对院内凸起井盖进行平整化处理,形成明显绊倒风险;

2.未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3.未根据老年人身体特点调整通行路径。

认定养老院未尽到适老化改造的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考虑到马某自身存在平衡能力欠缺,最终酌定由养老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8.6万元。

二.案件的警示

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且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养老机构还应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

本案为养老服务机构敲响三重警钟:

首先,适老化改造不是道德倡导而是法律义务,养老机构必须建立定期安全隐患排查机制,整治那些地面不平、扶手缺失等常见风险点;

其次,风险评估不能流于形式,需动态检查老人身体状况变化,及时调整照护方案;

第三,基础设施改造应与服务管理并重,既要完善硬件设施,也要加强人员应急培训。特别要指出的,养老机构相较于普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承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

对老年群体及家属的启示同样重要:选择养老机构时应着重考察安全设施,签订服务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安全保障条款,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保全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据。建议家属定期参与养老机构的安全评估,共同构筑安全防护网。

三.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确立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未尽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2.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4条规定,无障碍设施建设应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养老机构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细化应提供的适老化居住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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