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以案释法】保险格式合同文本中关于“十级伤残仅为赔偿责任限额(50万元)的1%(即5000元)”的约定有效吗?
保险条款约定“十级伤残按责任限额1%的比例支付保险金”,有效吗?
近日,歙县经济开发区法庭审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朱某系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
入职不久,某实业公司为其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并签订投保单一份。
投保单载明每次事故雇主责任保险每人限额57万元,其中伤残赔偿责任限额50万元。
2022年11月28日,朱某骑车下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歙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朱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黄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朱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
2024年元月,朱某与某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将工伤待遇赔偿费用11万元支付给朱某。
但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认为,根据案涉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30条第二项关于比例赔付的约定,十级伤残仅为赔偿责任限额50万元的1%,即5000元,故本案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应赔偿伤残赔偿金为5000元。
因多次协商未果,某实业有限公司将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6版)》属格式合同文本。
该条款中附加条款之伤亡赔偿比例表属于“比例赔付或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认定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就该条款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就该条款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释说明。
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至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将《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6版)》交给投保人某实业有限公司,且已将该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做出解释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再者,《伤残赔偿比例表》中关于比例赔付的规定,十级伤残仅为赔偿责任限额的1%,与法定的赔偿标准差距很大,限缩了投保人的权利,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
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伤残赔偿比例表》中关于比例赔付的条款规定明显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充分获得保险赔付的权利,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因此,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裁判结果
综上,本院对被告提出的十级伤残应按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中赔偿责任限额的1%即5000元进行赔偿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实业有限公司保险金110000元。
来源:歙县法院
时间:2024-05-20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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