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小法有话说 第81期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亡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而赡养老人是每个成年子女
应尽的法定义务
如果子女拒绝赡养
老人将资产赠与扶养人是否有效?
01
案件回顾
阿珍生前曾有过两段婚姻。1986年与阿强结婚,二人共同生育一子小强,后阿强逝世。2014年与老王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于2017年离婚。
2019年,阿珍因病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于是求助儿子小强,小强不但不顾不理,而且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
阿珍找到前夫老王,双方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书》,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
协议中明确约定,老王如能按该协议书约定事宜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待阿珍过世之后,其名下安置房的房屋权益则赠与老王。
阿珍与老王签订上述协议后,老王依约履行义务直至阿珍离世。
但当老王处理完阿珍的身后事,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遭小强强烈抵触。因小强拒绝配合老王完成阿珍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老王将小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老王合法继承阿珍名下房屋。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阿珍与老王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过程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小强作为阿珍的儿子,在阿珍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在阿珍去世后主张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法院不予支持。老王对阿珍生前尽了照顾义务,依法判决原告老王受遗赠取得阿珍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老王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对阿珍实际履行了照顾和扶养义务,在阿珍过世后,老王基于遗赠扶养协议,享有受遗赠房产的权利。
03
法官说法
审理法官表示,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项独立的继承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已有成熟经验,它能在老人自主、自愿的情况下,为老人晚年提供更好的物质供养、精神支持或陪伴,同时能够为社会大众提供明确、清晰、规范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引导,有效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来 源: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