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江苏检察网消息,扬州市广陵区检察官以案说法,一个洗钱犯罪链条浮出水面:窃取企业对公账户,高价购买“高返佣”保险,当日获取高额返佣……如此一通操作,一个犯罪团伙将电信诈骗所得赃款迅速洗白,主动当起境外诈骗分子的洗钱“工具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这一案例中,犯罪团伙以公司名义买“高返佣”保险。因保险公司返佣周期较长,做保险销售代理的张某便先行垫资,返佣比例确定为76%。表面看,张某先行垫资存在风险,但实际上并不是亏本买卖,因为购买的保险一旦生效,保险公司就会给出更高的佣金返点,张某自然能够赚到其中的佣金差价。
业内人士在受访时指出,“高返佣”保险成为电信诈骗洗钱工具,反映了保险公司存在客户身份识别不足、交易监控不严、内部合规培训不足等管理问题。据悉,广陵区检察院还邀请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扬州监管分局及扬州23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观摩庭审,引导他们以案为鉴,加强内部监管,对欺诈骗保行为“零容忍”。
案情回顾:“高返佣”保险成了洗钱工具
2023年6月的一天,扬州某公司的会计王某收到老板发来的信息,让他立即将公司账户上的400余万元全部汇入某药企名下的账户。王某并没有起疑心,因为就在当天早上,老板确实提到公司将要支付一笔定金,只是没想到通知来得这么快。根据老板的指示,王某很快将400余万元汇了出去。谁料老板知道后一脸震惊:“我什么时候发消息让你汇款了?出大事了!赶快报警!”
万幸的是,王某在汇款时输错了账户的一个数字,导致汇款未能成功。
公安机关经过深挖细查发现,该犯罪团伙原本打算用转入某药企账户上的钱购买大额保险,但钱迟迟未到账,导致这次洗钱计划泡汤。
保险和洗钱,是如何被挂钩在一起的呢?诈骗分子徐某明确提出了投保要求:“我们对保险的类型和保障内容没有限制,唯一就是要确保‘高额返佣’‘即时返佣’,最好当天就能返佣金。”了解徐某的诉求后,广东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吴某联系了做保险销售代理的张某,由张某确定了两个冷门但“高返佣”的险种。
以购买10万元的保险为例,诈骗分子只要将10万元诈骗款一打入保险公司账户购买保险,张某这边就立即将7.6万元佣金返到诈骗分子林某提供的银行账户里,再由林某以U币(即USTD泰达币,是一种虚拟货币)的形式返给境外诈骗分子。
据悉,在保险产品销售中,业务员往往会得到一笔保险佣金收入。不过,有保险销售人员在受访时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个案例中,除纯产品佣金费用外,还可能包含了销售激励方案的费用。如此“高返佣”的保险被犯罪团伙利用,将非法所得存入保险账户,再通过返佣提取出来,从而完成洗钱过程。
经查,2023年5月至6月,犯罪团伙将陕西、浙江、上海等地的6家企业账户内的200余万元诈骗款“洗白”,帮助境外诈骗分子完成赃款“变现”。
律师:保险业务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值得关注的是,保险从业人员吴某、黄某、张某,也是构成这条洗钱犯罪链条上极为重要的一环。
根据扬州市广陵区检察官所述,林某指派徐某将境外诈骗集团骗取的企业对公账户资料转发给吴某等人,吴某指派同一保险公司业务员黄某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再转发给张某,由张某最终确认对公账户是否具有投保资质。
一旦企业账户符合要求,诈骗分子便设法让被害人将钱款打入该账户;接着由徐某制作假章等企业资料,在吴某、张某的安排下完成保险购买流程;张某再先行垫资返佣给林某,林某以U币的形式将变现资金返给境外诈骗分子。
上海市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潘雪晴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这三人明知投保资金可能来源于诈骗赃款,仍积极参与洗钱活动,严重违背诚信原则。
根据《反洗钱法》,保险从业人员有义务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防止洗钱行为,而前述3位保险从业人员不仅没有报告可疑交易,还协助洗钱,明显违反了《反洗钱法》规定。
“他们作为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除了受保险经纪人行业规范约束,作为保险公司的员工,他们应该还要遵守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而他们此次的行为可能违反了公司内部的合规和风险管理规定。”潘雪晴还表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表示,相关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三人通过协助购买“高返佣”保险洗白诈骗赃款,法院最终以该罪名分别判处他们三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以案为鉴:金融机构应加强合规培训等
“这反映了保险公司存在客户身份识别不足、交易监控不严、内部合规培训不足等问题。”潘雪晴认为,首先投保并非有主体有账户就可以,保险公司未能有效识别和验证客户身份,导致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投保。其次,即便上述3个保险从业人员未上报,公司在审核时也未能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或可疑交易。此外,员工可能缺乏足够的反洗钱和合规培训,无法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强化对员工的监管,促使其加强自律,方能行稳致远。”孟博也表示。
2025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施行,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员,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有保险机构表示,除了要提升反洗钱工作意识,还应该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以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还要建立完善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特别要重视提升基层反洗钱履职人员的风险识别能力,并综合运用技术手段强化识别措施。
潘雪晴认为,保险机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风险防范。一是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可以采用更严格的身份验证措施,如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防止客户通过私刻公章的方式逃避验证。二是完善交易监控系统,建立实时交易监控系统,自动识别和报告异常交易。三是加强内部合规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和合规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四是建立人为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和客户举报可疑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五是开展定期审计和检查,定期对投保流程进行内部和外部审计,发现并修复潜在漏洞。
“相信通过这些措施,保险机构可以有效降低类似风险,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避免类似的事件再发生。”潘雪晴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