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各类金融活动愈发便捷,但与此同时,电信诈骗也日益猖獗。其中,利用对公账户转移电诈资金的现象频发,给企业、个人以及金融秩序都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近日,江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协助他人利用对公账户转移非法所得资金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初,被告人熊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联系潘某和陈某(另案处理)去注册公司并办理对公账户。在熊某的帮助下,潘某注册了A公司,陈某注册了B公司。随后熊某将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银行卡和配套的手机卡、U盾等物品邮寄给在网络上结识的“上家”,致使相关银行账户被他人用于转移犯罪活动资金。经核实,十余名被害人共计875万元被骗钱款转入潘某注册的A公司账户,576.8万元被骗钱款转入陈某注册的B公司账户,以上资金随即被转移至其他账户。被害人报案后,潘某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熊某在重庆市渝北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判决
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某、潘某明知相关资金可能为犯罪所得,仍提供对公账户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被告人主观上对资金性质具有概括故意,客观上提供银行账户及配套物品,帮助他人操控资金转移,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在共同犯罪中,二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潘某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
△主办法官 余卉
本案中,被告人熊某、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熊某与潘某明知相关资金可能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账户及配套物品帮助转移,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对此,法官郑重提醒,对公账户流动金额较大,查询冻结止付相对困难,常被电诈犯罪分子用于流转涉案资金,也是电诈犯罪黑灰产业链的重要环节。同时,财务人员在处理转款事宜时要时刻保持警惕,切莫轻信转款指示,谨防上当受骗。广大群众也要提升安全意识,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更不要为牟利注册、出售对公账户,这些账户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不仅自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个人征信负面影响,更有可能成为犯罪的帮凶。
撰稿:余卉、陆昶明
编辑:叶婧涵
校对:黄爱纯
审核: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