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早晨,永昌县法院执行庭门口出现这样一幅场景:一个少年站在法院门外手足无措,他年迈的奶奶、爷爷在执行工作室与法官不停争执,争论的内容是该少年的父亲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被法院决定拘留后,由谁来照看少年。
原来,张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李某某应赔偿张某损失费58189.46元。该案于2021年1月立案后,首次执行无果,2023年2月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在依法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存款1万元左右后,因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常年在外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月11日早上,执行干警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找到被执行人李某某,将其拘传至法院。因李某某拒绝履行义务且态度坚决,永昌县人民法院遂决定对其处以十五日的拘留。
李某某的父母听闻儿子将被法院拘留的消息后,带着李某某抚养的13岁小孩赶至法院,并告知法院,他们年龄大无法照看小孩,如果不将李某某放归,他们便将小孩留在法院,由法院照看。
承办法官因此陷入为难,一边是咄咄逼人的李某某父母,以及一度被留在法院的小孩,另一边是因交通事故致残申请人权益的保障,如何破这困局才能既保申请人权益又能守未成年之安宁?
无奈之下,承办法官一边打电话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出警应对,另一方面主动联系民政局、福利院等相关单位协助。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经多次协商沟通,达成了将孩子送往金昌市儿童福利院照看十五日的意向。此外承办法官积极组织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进行协商,顾不上吃饭与午休,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说理下,李某某同意当场履行1万元,其余案款分期给付,李某某的叔父、弟弟也同意为其提供担保,三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被提前解除拘留,让其回家照看孩子。
承办法官对李某某的父母将小孩带到法院并一度丢下不管的举动予以口头教育,其父母也就自己的鲁莽行为向法官认错道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供稿:永昌县法院 陈玺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