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路上,媒人乘坐男方驾驶的车辆

不慎发生车祸受伤,

媒人起诉男方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会怎么判?


01

案情回顾

原告田某(女)与被告林某(男)系同村邻居。2024年春节期间,受被告林某母亲委托,原告田某乘坐被告林某驾驶的A机动车去相亲路上,与被告张某驾驶的B机动车相撞,造成原告田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张某负同等责任,被告林某负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田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田某构成九级伤残。

原告田某认为,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严重住院,且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张某辩称,涉案车辆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先行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合理合法损失愿意赔偿。

林某辩称,拉着田某在相亲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收田某的费用,应减轻赔偿责任。

02

法院审理

林某是否能适用“好意同乘”?

被告林某作为原告田某乘车的驾驶人,对搭乘人田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但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划分以及被告林某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等,可以认定被告林某对原告田某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不能减轻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田某的损失在扣除被告张某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外,剩余损失由被告林某全部承担。


03

法官说法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应当予以倡导并发发扬。本案中,原告田某受被告林某母亲委托,为被告林某无报酬介绍对象,是同村邻居助人为乐的善意帮助他人的行为,被告林某在相亲路上,无偿搭乘原告田某,双方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该行为均应予提倡。被告林某作为帮工的相亲人,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按照事故承担责任。

但对于被告林某提出的适用好意同乘,我们也应注意到,不能单纯的以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故责任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应当根据驾驶人的行为表现、因果关系等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巨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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