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上湖景别墅是不少人的终极梦想

汤阿姨却一分没花就美梦成真

甚至入住后水电费都不用自己掏

她是怎么做到的?

01

案情简介

小王的父母老王老谭颇有些生意头脑,打拼多年后,开办了一家公司,取名为天虹。2014年,为进一步发展壮大,天虹公司向银行借款1150万元,老王、老谭和此时已成年且参与公司事务的小王均为该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后经营屡屡受挫的天虹公司无力归还还上述借款,银行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8月,法院审理后判决天虹公司、老王、老谭、小王等应承担债务借款本金1150万元及利息等。

此前,小王原有一套别墅登记在自己名下。2016年3月,小王与丈母娘汤阿姨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该别墅以304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汤阿姨,并将房屋过户给汤阿姨。但后经查实,在此房屋买卖中汤阿姨分文未付。


2016年8月,小王与前妻小孙离婚,离婚协议中对该套别墅的存在、归属等只字未提。汤阿姨取得别墅后,与丈夫、儿子儿媳共同居住在该别墅内,别墅的水电户名一直为小王,直到2023年3月才过户到汤阿姨名下。

后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另一公司启华,启华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天虹公司、老王、老谭、小王等人,却仅执行到3万余元。

2023年2月,启华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小王将别墅“0元”转让给丈母娘汤阿姨显然是为逃避债务的恶意串通,该行为应属无效,要求法院判决汤阿姨将别墅过户至小王名下。

02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将该房屋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转让给丈母娘汤阿姨,汤阿姨未支付相应对价,而房屋过户在前、小王与前妻小孙离婚在后,离婚协议书中未提及对房屋的处分,无法证实房屋系对小孙的离婚补偿。且汤阿姨受让房屋后,汤阿姨全家与小王全家在生活、经济上存在大量混同情形,小王在自身负有巨额债务时将房屋无偿转让给汤阿姨,逃避债务履行的意思明显,主观上具有恶意,且损害了债权人启华公司的合法权益。

故法院最终判决小王将案涉房屋转让给汤阿姨的行为无效,汤阿姨应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小王名下。一审判决后,汤阿姨上诉,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03

法官评析

对于“恶意串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有所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而认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要件有三:一是当事人主观上存有恶意,二是有串通行为,三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原告举证证明以上三个要件,但在现实生活中,要证明当事人主观上存有恶意及有串通行为则有一定难度。

本案通过固定基础事实、分析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高度盖然性,以及无相反证据能推翻推定事实的裁判方法,最终认定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对逃避债务而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打击了逃废债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文中所涉企业、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江阴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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