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未办理转移登记,不动产抵押权随主债权同时转让吗?
若抵押合同未对债权人转让债权后抵押人的担保责任进行单独约定,抵押权作为从属性权利应随主债权一并转让。
阅读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涉及不动产抵押权的转让问题时,情况往往较为复杂。当主债权转让后,未办理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手续,受让人能否取得该抵押权?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担保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债权转让人已向债务人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关系中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抵押合同中未对债权人转让债权后抵押人的担保责任进行单独约定的,抵押权作为从属性权利应随主债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案件简介:
1、2017年12月14日,贾某某向张某某借款90万元。当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贾某某以涉案房屋为该借款及利息提供担保,并于12月18日办理抵押登记。
2、2018年3月13日,张某某与孙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对贾某某享有的90万元借款、利息债权以及房屋抵押权一并转让给孙某某,并交付了转账手续、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抵押登记证等材料,但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孙某某向张某某转账90万元,并通知贾某某债权转让事宜。
3、贾某某向张某某支付利息合计14万元。孙某某多次催要借款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请求贾某某偿还借款90万元及利息,并主张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贾某某辩称借款事实存在,但不认可利息,称已支付14万利息,且孙某某和唐某某曾承诺代其偿还利息。
4、2021年5月21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贾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孙某某在债权范围内对涉案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争议焦点:
在未办理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孙某某能否受让房屋抵押权。
密云区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1、《债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对贾某某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和孙某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本案中,贾某某认可孙某某起诉前已告知其债权转让事宜,其知晓张某某与孙某某的债权转让行为,可以认定债权转让人已经向债务人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贾某某发生法律效力,贾某某应当在欠付款项范围内向孙某某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孙某某要求贾某某偿还借款9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具体利息的认定。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利息,贾某某认可其曾向唐某某、张某某分别借款90万元,借款利率均为月利率3%,借款后共向唐某某支付利息14万元,即向法院提供还款凭证对应的14万元。结合贾某某与唐某某、张某某形成借贷关系的时间、约定借款利率及相关法律规定,贾某某给付的14万元应是对债权转让之前借款利息的给付,故对孙某某主张贾某某自2018年3月14日起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3、案涉房屋抵押权作为从属性权利应随主债权的转让一并转让。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案涉房屋抵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因抵押合同中无“债权人转让债权,抵押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故抵押权作为从属性权利应随主债权的转让一并转让。贾某某称抵押房屋系婚后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但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房屋为贾某某单独所有,且贾某某认可签订抵押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某自己的婚姻情况,张某某有理由相信该房屋系贾某某一人所有。孙某某作为张某某对贾某某债权的受让方,亦可取得完整的抵押权利,故法院对孙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孙某某诉贾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号: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1907号],入库编号:2024-07-2-079-001。
实战指南:
1、虽然抵押权作为从属性权利应随主债权的转让一并转让,但是为了避免日后因为该原因导致产生争议,建议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务必及时通知债务人,并保留好通知的相关证据,同时积极办理相关抵押权转移登记手续。
2、本案中,孙某某在与张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及时通知了贾某某债权转让事宜,使得债权转让对贾某某发生法律效力,保障了自己向贾某某主张债权的权利。在抵押权转让方面,由于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虽然最终法院判定孙某某取得抵押权,但也存在一定风险。
3、在此,我们建议,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最好通过书面通知、短信、邮件等可留痕的方式及时通知债务人,并妥善保留通知凭证。对于涉及不动产抵押权转让的情况,要积极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手续。即使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办理,也要留存好相关证据,这样在出现纠纷时,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债权和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成功争取法院支持客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等结果,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了大量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间,在一周内代理客户保全被告数亿现金;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冻结企业工商信息;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代理客户成功阻挡申请执行人拍卖土地、厂房,最终争取执行和解的圆满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