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同一案件被执行人如何对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主张权利?
多个被执行人之间互为案外人关系,被执行人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来主张权利。
阅读提示:
在执行案件中,同一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主张实体权利时,应通过何种程序来主张权利?是当事人异议、利害关系人异议,还是案外人异议?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执行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某一具体的执行案件中,会对多个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虽然从表面上看都是为了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义务,具有整体性,但若具体到某个被执行人,其执行程序实际上是彼此独立。因此,针对某一具体的执行行为,同一案件的多个被执行人之间实际上互为案外人关系,故当某一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查封的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主张实体权利的,应界定为案外人异议,并通过异议之诉程序予以救济。
案件简介:
1、2013年11月30日,迁安市人民法院对天津某某公司与江苏某某公司、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2185号民事判决,判定聂某某给付天津某某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江苏某某公司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该判决于2013年12月生效。
2、2016年5月9日,江苏某某公司与聂某某就因挂靠引发的诉讼达成协议,对诉讼费用、工程款扣除等事项进行约定。
3、2017年7月19日,迁安市人民法院对江苏某某公司与北京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冀0283民初字第4959号民事判决,确定工程总价款及北京某某公司应给付江苏某某公司的工程款和利息,北京某某公司上诉后被驳回。
4、2017年10月25日,天津某某公司依据(2013)安民初字第2185号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2执7612号执行裁定,冻结江苏某某公司在北京某某公司的工程款350万元。
5、2018-2019年,江苏某某公司对冻结裁定提出异议,经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撤销两级法院裁定,发回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期间,迁安市人民法院准许江苏某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后又裁定予以再审。
6、2021年12月24日,迁安市人民法院经再审作出(2021)冀0283执异再1号民事裁定,裁定被冻结工程款归聂某某所有,驳回江苏某某公司的异议请求。
7、2022年10月13日,迁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江苏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江苏某某公司以其与被告天津某某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不拖欠任何款项等为由,提起上诉。
8、2023年5月1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
天津某某公司在申请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冻结北京某某公司的工程款350万元是否正确,即江苏某某公司对冻结的350万元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1、原告江苏某某公司对冻结的350万元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作为本案的执行依据(2013)安民初字第2185号民事判决,认定了案涉工程系聂某某借用江苏某某公司资质承建,作为借用江苏某某公司资质的代价是聂某某向江苏某某公司缴纳工程款1%的管理费,故应认定案涉工程的工程款的真正的权利人为聂某某。虽然在江苏某某公司与北京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83民初字第4959号民事判决,认定江苏某某公司与北京某某公司对工程量进行核算,工程总价款为28631480元,并判令北京某某公司应给付江苏某某公司工程款5991141.9元及利息等。该判决确认的是工程款的总额和尚欠款项,故不能依据该判决而否认聂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款享有权利人的地位。
2、原告江苏某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损害他人利益,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江苏某某公司对该冻结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复议,最后导致执行法院作出(2016)冀02执7612之一号执行裁定,裁定解除了查封冻结。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执监835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执复243号执行裁定和本院(2018)冀02执异142号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新审查。唐山中院依照《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执行裁决和涉执诉讼案件办理机制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迁安市人民法院审查。由于执行异议、复议裁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监督被撤销,执行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执7612之一号执行裁定失去了执行依据。在迁安市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作出(2019)冀0283执异121号执行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异议,这样势必会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的权利,故一审法院通过再审程序撤销(2019)冀0283执异121号执行裁定书,不准许江苏某某公司撤回异议,驳回江苏某某公司的异议请求正确。
综上所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公司对冻结的350万元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一审法院不准许江苏某某公司撤回异议、驳回江苏某某公司的异议请求正确。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江苏某某公司诉天津某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案号: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2民终917号],入库编号:2024-07-2-471-004。
实战指南:
1、本案准确把握了同一案件中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执行程序的独立性。在涉及多方主体的执行案件中,各被执行人应清楚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如果对其他被执行人名下被查封财产主张权利,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进行。对于异议人而言,在提出执行异议后,要谨慎考虑撤回异议的后果,尤其是在案件已经进入多轮审查且涉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如果撤回异议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法院可能不予准许。
2、在实际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异议人应对被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全面细致的尽职调查,核实财产的权利归属,避免潜在风险。在提出执行异议时,异议人要对异议理由进行充分论证,特别是关于财产权利归属、异议程序的适用等。异议人要注意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如执行裁定、异议申请书、沟通协商记录等,在日后出现纠纷时这些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中存在违法执行行为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被执行人可以成为执行异议中“案外人”。
案例一:《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邢春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执监161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路桥建设公司本身也是本案的被执行人,但路桥建设公司是对该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且路桥建设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关于该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归属,影响到能否继续执行该标的。如果案涉标的为路桥建设公司所有,则应当作为破产财产予以移送。因此,仅就查封李德宏名下案涉不动产而言,路桥建设公司亦应视为案外人。
2、案外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会损害他人利益的,法院不予准许。
案例二:《沈敢与沈刚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案》[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23)湘0382执异2号]
韶山市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李玉坤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案涉拍卖损害案外人利益,同时亦损害了竞买人的利益,本院应予以纠正,故案外人申请撤回异议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成功争取法院支持客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等结果,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了大量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间,在一周内代理客户保全被告数亿现金;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冻结企业工商信息;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代理客户成功阻挡申请执行人拍卖土地、厂房,最终争取执行和解的圆满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