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和盗窃电力设施行为,严重危害了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更对广大居民的人身安全和安全用电造成潜在风险,其中破坏电力设施典型行为如:线路保护区种植速生高杆树木或建构筑物、违法施工、违规放风筝及各类漂浮物、农用无人机违规作业、线下垂钓、交通事故等。


任何盲目自信或故意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另外如危害公共安全或盗窃金额较大则可能构成犯罪,面临刑事处罚。请公众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因侥幸心理而导致破坏电力设施。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盗窃、损毁电力设施,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肥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肥东县公安局

肥东县农业农村局

肥东县供电公司

►信息来源:肥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审: 李柳 二审:刘坤 审核:陈宏云 张建新

►邮箱:wxxff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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