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其中“回某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值得关注。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被告人回某华刑满释放后,自2013年10月份起,在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杜林乡一带拉帮结派,纠集同村“发小”被告人代某洋、王某等人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牟取非法利益。后又陆续吸收沧县周边乡村多名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杂人员及未成年人加入,在近五年的时间内,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回某华为组织者、领导者,代某洋、王某为骨干成员,曹某强、张某、曹某贺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杨某、李某、闫某才等11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据悉,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较多,层级分明,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用约定俗成的惯例和行动规约来管控组织成员。该组织成立后,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300余万元,后通过投资入股、建楼出租、出售股权、收取好处费等方式多渠道聚敛钱财150余万元,积累经济实力;通过给组织成员提供食宿、发放工资、出资平事、给出入狱人员接风洗尘、安抚善后、安排组织成员参与承揽建设工程等手段笼络人心、强化控制,用以维系组织的运行发展壮大。

被告人回某华等人为牟取经济利益,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沧县及沧州市区一带实施开设赌场、催收非法债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非法买卖枪支等34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1人重伤,5人轻伤,1人轻微伤;2个家庭的房屋被迫变卖,1名被害人被迫辞去政府工作远走他乡,多名群众或遭受侵害后不敢报警,或迫于该组织的威逼被迫接受调解,多名被害人有家不敢回,在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案由沧州市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向献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献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0月29日,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1月30日,献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组织者、领导者回某华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七年零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一审宣判后,回某华等4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24年1月26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张莉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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