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与被执行人的民事往来中,对被执行人的生活状况、经济状况需要有一定了解,申请人积极提供线索,能够使执行法官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迅速、有效地办理执行案件



《北盈律所·专题研究|“终本”之后,如何申请恢复执行|终本再执行实务专题研究系列(二)》



1. 继续查找财产线索

案件“终本”后,申请人依然可以继续全方位的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北盈律所可提供全方位查找财产线索措施的专业服务:

向做出“终本”裁定的法院提交相关的《律师调查令申请书》

如发现重要的财产线索,向做出“终本”裁定的法院提交相关的《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书》

查找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地,核实是否是其名下的不动产

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所在位置

查询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对外债权

如发现被执行人对外有享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性权利,申请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部分权利进行协助查扣冻划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商标、专利等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网站或工商局现场查询等查询被执行人是否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或其他权利性价值等

通过终本裁定上载明的财产线索定期在阿里司法拍卖、京东司法拍卖等网站查询该财产是否被挂网拍卖,如被挂网拍卖,及早申请参与分配拍卖价款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发起衍生诉讼

2. 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无法自行调取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委托律师调查与执行相关的证据资料。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3. 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执行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4. 对新发现的财产申请控制性措施

执行案件终本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前述措施。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申请执行人无法自行调取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委托律师调查与执行相关的证据资料。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的,及时向执行法官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核查属实,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北盈律所·专题研究|“终本”之后,对被执行人将采取哪些措施?|终本再执行实务专题研究系列(四)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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