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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解读:修改《民事诉讼法》完善涉外民事诉讼制度。
运城市律师协会 武妍蓉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先后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四次修正,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3年《民事诉讼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着重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完善,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涉外民事案件审判质效,更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更好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对民事诉讼领域的其他有关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改《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民事纠纷数量快速攀升,已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境外当事人主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日益增多,我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承认和执行,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持续提升。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管辖权国际冲突等问题越加复杂,现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制度规则等已难以完全满足公正、高效、便捷解决涉外民事纠纷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对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重大部署,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决策部署,立法机关在全面总结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重点对《民事诉讼法》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编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此外,针对社会普遍关注、司法实践反映集中、各方能够形成高度共识的《民事诉讼法》其他各编内容,也作了相应修改。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修改内容和亮点
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编作了诸多修改完善:
一是修改管辖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扩大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二是顺应国际趋势,增加平行诉讼的一般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等相关条款;三是进一步修改涉外送达的相关规定,着力解决涉外案件“送达难”问题,提升送达效率,切实维护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完善涉外民事案件司法协助制度,增设域外调查取证相关规定;五是完善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
(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规则
1.与时俱进地适当扩大我国法院对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一是合理增加管辖涉外案件的类型,适度扩大相关管辖依据。将管辖纠纷的类型拓展至财产权益纠纷和非财产权益纠纷,增设侵权结果发生地和其他适当联系作为管辖依据,更好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诉权,切实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二是完善涉外协议管辖规则。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三是增加涉外专属管辖的情形。借鉴各国立法实践,增加因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提起的诉讼,以及因在我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等提起的诉讼等与我国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类型案件,适度扩大我国法院管辖范围。四是明确涉外消费纠纷、涉外网络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则。顺应跨国电商平台消费快速增长的趋势,就因涉外消费引起的纠纷,加大消费者诉权保护力度。破解涉外信息网络侵权情形下确定地域管辖的困境,将司法解释中的合理规则上升为法律,明确涉外信息网络侵权的管辖依据,筑牢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法治基石。
2.妥善协调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提升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效率
现行司法解释中已包含平行诉讼、不方便法院的规定。2023年修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完善相关适用条件。保障中外当事人正当司法需求,明确我国法院可以受理他国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顺应国际社会“预先承认”的立法趋势,降低中外当事人诉讼成本。对于具备法定情形,我国法院审理的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明显不便的案件,适度礼让由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送达规则
在涉外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送达一直是制约审判效率提升的关键因素。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着力解决这一涉外民事审判的痛点难点问题,在全面总结涉外案件送达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涉外送达方式作了修改完善:一是针对实践中有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不包括接收司法文书”以逃避送达的情形,删除2021年《民事诉讼法》中诉讼代理人必须“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限定,明确只要是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都应接受送达。二是增加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送达的规定,同时删除分支机构接受送达须“有权接受送达”的限定。三是增加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的规定。四是增加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的规定。五是增加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的规定,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三)域外调查取证规则
为了保障人民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2023年《民事诉讼法》对域外调查取证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为了回应互联网时代的司法需求,该法规定在尊重所在国法律及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即时通信工具或其他方式取证,拓宽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渠道。
(四)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程序和规则
为了完善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规则,促进稳定国际民商事法律秩序,2023年《民事诉讼法》作了相应修改:一是增强我国司法审查的透明度。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除法定情形以外,应予以承认和执行。同时,对于外国法院裁判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侵犯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承认和执行。二是明确因同一纠纷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程序与我国法院案件审理程序的关系。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所涉争议与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案件属于同一争议的,我国法院可以中止审理,促进稳定相关法律关系和当事人预期,同时明确我国法院恢复诉讼程序的情形。
(五)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则
为了恪守国际条约义务,积极推进仲裁裁决的国际流通,2023年《民事诉讼法》作了两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将认定仲裁裁决籍属的标准由仲裁机构标准修改为裁决地标准,促进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二是增设申请人住所地法院、与裁决所涉纠纷有适当联系地法院为仲裁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最大限度便利仲裁当事人权利救济。
《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修改的意义
经过这次修改,2023年《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和涉外民事诉讼规则更加优化完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制度设计有助于满足公正、高效、便捷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有助于持续提高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来源:运城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