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为间接持股100%的公司担保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

间接持股100%的情况可以适用全资子公司的规定,担保无需公司决议。

阅读提示:

在公司对外担保纠纷中,非上市公司为其间接持股100%的公司提供担保时,是否需要履行公司决议程序?尤其是在多层股权架构下,如何认定担保行为的效力及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担保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非上市公司为其采用多层股权架构间接持股100%的公司提供担保,实质系为其自己利益进行担保,并无损害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权益之虞,可以认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无需决议的情形。

案件简介:

1、2021年6月30日,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房地产公司”)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重庆某房地产公司,收票人为重庆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2月29日。

2、2021年11月19日,重庆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重庆市某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电缆公司”)。2022年1月18日,重庆某电缆公司提示付款遭拒。

3、2022年3月9日,重庆某电缆公司(甲方)与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乙方)、西南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丙方)签订《商票兑付延期协议》,约定将汇票兑付时间延期至2022年3月22日,并由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2022年3月22日,重庆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履行兑付义务,原告重庆某电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重庆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万元、资金占用费17054.79元及违约金,并要求被告二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2022年5月1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一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告重庆某电缆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万元、资金占用费17054.79元及违约金,被告二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6、2022年7月2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

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未经公司决议为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应否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裁判要点:

1、非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需要公司决议。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以下简称《担保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非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即使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并非上市公司,并且在签订《商票兑付延期协议》时,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虽不是其全资子公司,但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间接持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是实际控制人。

2、《担保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并不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立法目的。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要公司决议。公司法如此规定,是考虑到,公司对外担保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司和股东利益带来影响,故以公司决议作为切入点来规制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以确保公司担保符合公司真实意思,防止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其他人员为他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是以公司决议来证明公司对外担保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担保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非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无需公司决议的规定,则是考虑到公司持有子公司全部股权,而全资子公司利益全部归属于公司,与其他主体无关。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是为自身利益提供担保,也不存在向子公司其他股东不当输送利益的情形,可以认定公司具有对外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前述规定,既可以避免扰乱安定的公司交易秩序,又能防范公司恶意逃避担保责任的道德风险。同理,在担保人公司为其实际控制、间接持有100%股权的公司提供担保时,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亦不存在为其他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即使公司对外担保未经公司决议,也不违背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的立法目的和《担保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范目的,不能因此认定该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二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未经公司决议通过订立《商票兑付延期协议》为重庆某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该协议仍应对其发生效力,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重庆市某电缆公司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西南某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22)渝05民终5682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4-08-2-483-011。

实战指南:

1、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股东会决议是一般原则,但是也存在例外。在特殊情形下,即使没有股东会决议,也不影响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包括:(1)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2)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3)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4)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上述几种特殊情况需要交易各方特别注意。除了司法解释规定的前述几种特殊情形,还包括像本案中出现的、并不违反立法目的和现行规定的情况,这时,案件各方当事人就需要特别注意诉讼切入的角度,即应当从立法目的出发进行解释,或者对司法解释的兜底条款进行有利本方的解释,以最大程度争取胜诉,这也是代理担保纠纷案件中律师团队的价值所在。

2、担保合同应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及违约责任,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争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可能使公司面临自身资产损失的风险,并且可能会对股东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予以限制。债权人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时,债权人应特别注意审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已经通过内部决议,如缺失决议文件,且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会面临担保合同无效的风险。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本案适用的是2018年10月26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法院需依职权主动审查是否构成越权担保。

案例一:《某信托公司诉某建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7664号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无论担保人公司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公司作为组织机构的属性并未变化,在诉讼中未提出异议,并不能当然视为公司整体及公司的所有股东在签署担保合同时同意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法院仍然需要主动审查公司组织机构的意思表示。担保的无偿性特点决定了担保权人在获得担保债务清偿时无需支付任何对价,而公司其他债权人在获得债务清偿时系基于对待给付义务。因此,即使担保人未对担保合同效力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也应对债权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进行主动审查,以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公司、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2、担保无效的情形下,公司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诉李某亮、李某雷、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92610号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若债权人无证据证明审查过公司的相关决议,仅因担保合同上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即信赖公司作出的担保行为,显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善意相对人,所涉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是,公司在未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的情况下,在担保合同上加盖公章,其对于合同的审查、公章管理及法定代表人的监督方面存在疏漏,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成功争取法院支持客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等结果,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了大量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间,在一周内代理客户保全被告数亿现金;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冻结企业工商信息;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代理客户成功阻挡申请执行人拍卖土地、厂房,最终争取执行和解的圆满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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