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王钰涵
一、问题导入
新《公司法》显著地加强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义务,为他们设定了更为明确的职责范围。因此,公司高层应当审慎地履行义务、进行风险规避。
二、法律分析与案例研讨
新《公司法》大致可以将董监高责任分为资本充实责任、公司管理责任以及公司清算责任。
1、资本充实责任
(3)董监高在公司利润违法分配的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法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利润违法分配常见情形:①公司没有利润仍向股东分红,虚增利润向股东分配;②公司有利润,未生成分配决议;③公司有利润,但是没有提取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依法缴税就实施分配;④未依法改变分配利润的原则性规定的情形下,超过股东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利润违法分配不利用公司的健康发展,也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合法分配对于公司内外部关系至关重要。新《公司法》第211条规定了公司违法分配后,公司董监高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董监高管理层责任强化的表现,也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同样的,并非所有的董监高成员都需要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是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成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我们应当明晰哪些董监高成员属于“负有责任”。根据利润分配决议形成及执行过程(下图)可以看出,董监高成员渗透利润分配的方方面面,在此过程中只要没有履行信义义务,便会成为“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成员。
履职要求:
公司董监高成员应当恪守勤勉义务,执行职务时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务必按照法定程序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方可按照章程或者全体股东约定分配(新公司法第210条),规避公司利润违法分配的常见情形,督促公司在股东作出利润分配决议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分配(新公司法第212条),必要时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论为基础进行分红和代扣代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