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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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是,这里的“实际施工人”只包括违法转包和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挂靠施工挂靠人。

那么,什么情况下,挂靠人才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呢?

最高院在《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获嘉县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且发包方知晓该借用资质行为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即使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

最高院认为,

本案中,南通四建公司与岚世纪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被认定无效。

黄夕荣作为实际施工人,借用南通四建公司资质承揽工程,双方形成挂靠关系。南通四建公司未实际参与工程施工,其对工程的资金投入亦不足以认定其为实际施工人。因此,黄夕荣有权以自己名义向岚世纪公司主张工程价款。

黄夕荣与岚世纪公司已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确认岚世纪公司欠付黄夕荣工程款数额为959477.84元。南通四建公司上诉主张其为合同当事人及实际施工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方资质承揽案涉工程,且发包方知晓该借用资质行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发包方是否明知挂靠(借用资质)的认定,通常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发包方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直接结算行为、发包方对实际施工人施工过程的知晓程度等,均可作为认定发包方知晓的依据。

另外,对于发包人“明知”挂靠行为的证明标准,遵循高度盖然性原则,但同时蕴含着价值选择与衡量。证明发包人“明知”不仅需证明其知晓挂靠事实,还需证明其存在放任、促成或积极破坏建筑市场交易规则的行为,方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发包人明知”。

周军律师提醒,如果挂靠人如有发包人知晓其为实际施工人的相关事实证据,既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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