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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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时,可能大多数债权人只起诉了夫妻涉事一方。如果在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被诉一方的财产无法全部清偿债务的,

债权人能否以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认定。如果夫妻共同债务通过执行程序认定,未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将失去通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未规定可以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债权人也不可就法院驳回追加的裁定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同时,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个人债务,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厉明法与刘桂萍及王永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中也明确: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生效民事判决未列夫妻另一方为当事人,也未确定夫妻一方(债务人)所涉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那么,在哪些情形下,才可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或执行其名下财产呢?

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被执行人配偶对于债务形成有预期;

2.纠纷发生时不动产所有权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

3.纠纷发生后在《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

4.配偶不能证明名下存款系个人财产的;

5.夫妻间频繁大额转账无法合理解释的;

6.配偶只享有部分财产份额的;

如果有以上情形的,债权人应如何救济?

债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另行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若配偶另一方提出异议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应当保留属于配偶另一方的一半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确认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属于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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