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是引发征地拆迁纠纷最主要的“导火索”,如果补偿不合理,作为被征收人自然是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自然就会导致征收工作停滞不前。所以,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征收方必然会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之类的文件。
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文件是会对被征收人权益产生巨大影响的,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收到这些文件之后一定要引起重视,如果对相关文件不服,那么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
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在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不交出土地,那么相关部门则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倘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或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文件不服,一定要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如果被征收人针对征地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其他行政行为不服提起了诉讼的话,被征收人应当要诉什么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就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解析,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类
对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类文件,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它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或者变更,或者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二、责令交地决定类
如果征收方作出的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若对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服,认为征收方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或履行不到位,作出责令交地决定程序违法而提起诉讼的,可诉请确认责令交地决定违法。
三、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类
而对于征收方没有及时给予补偿,且也未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就作出补偿决定等这样的问题,那么不管被征收的土地是否被强制交出,只要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未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而提起诉讼时,那么被征收人均可诉请征收人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或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四、补偿安置协议类
如果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签订补偿协议后又认为或是发现补偿安置内容有问题,补偿不合理,或者是征收方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支付过渡费等,被征收人提起诉讼的,可诉请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违法/变更、撤销、解除补偿安置协议/履行补偿安置协议。
五、行政强制附带赔偿类
这一类在实践中也很多见,但是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未给予被征收人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土地被强制征收或是房屋被强制拆除显然是不合法的行为,被征收人有权起诉。被征收人针对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可诉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动产、不动产等损失。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对补偿有异议,或遇到强拆等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可以先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然后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