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月24日作出的“沧运市监处罚〔2025〕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在沧州市运河区付振军食品店发现待售的“食用小苏打”(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6日(保质期12个月)共19袋,均已超过保质期。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相关规定。

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对沧州市运河区付振军食品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小苏打”(食品添加剂)19袋;

3.处以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晚报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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