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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寻“牛”记

一起交通事故,

导致怀集某农户家的5头牛死亡,

引起了农户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赔偿纠纷。

就在法官推动案件办理进程时,

案涉的牛却“不翼而飞”?

这场纠纷将如何化解?

请看今日的法官手记。


去年11月,

我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告阿杰驾驶小汽车,

不慎与原告伟叔家的黄牛发生碰撞,

导致5头黄牛死亡。

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阿杰需承担这起“车撞牛”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阿杰投保的保险公司向伟叔赔付了2000元,但伟叔觉得这难以弥补自己遭受的损失。于是,他来到怀集法院永固法庭寻求帮助,诉请阿杰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共计49500元。

从案情上看,

这是一起非常简单的民事赔偿,

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

对黄牛价值的认定标准不一致。

但过往处理类案的经验告诉我,标准不一的问题解决起来颇为棘手,容易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这时候,要有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积极寻找“共识点”,才能从源头化解双方矛盾。

“眼瞅着我养的牛可以卖上个好价钱,现在遇到这个事,卖不了了,我的损失你应该照价赔我!”事故发生已经有三个多月,说起自己遭受的损失,伟叔仍十分气愤。

“车祸造成的损失,肯定和市场收购、销售价格是不一样的。”保险公司代表拿出早就准备好的损失核算结果,递给伟叔。

“这些都是你们弄的,我不认。我只知道,按肉价肯定都不止这个数!”


调解一开始,伟叔和保险公司就黄牛价值争执了起来,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当地整牛批发价格来计算,而伟叔则认为应当按照牛肉市场价格来计算。这两种计价方式是有价差的,就像大家过年置办年货一样,整箱批发要比散装便宜,整牛批发价自然比牛肉价格低。

如果按照常规的办案流程,此时应该引入双方都认可、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居中鉴定评估得出黄牛价值,双方的矛盾就可迎刃而解。但这样会产生的鉴定费和鉴定耗时,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诉讼成本。

我从诉讼成本、评估鉴定费用及耗时和后续执行等方面,一项一项帮助双方理清“经济账”,希望他们双方可以放下“对抗”情绪,一方让一步,通过协商定价的方式来确定黄牛价值。

然而这一招并没有奏效,像是有一道无形的屏障阻隔了他们,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均要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黄牛价值进行鉴定。

“案涉的5头牛存放在哪里?”

我问道。

“保险公司拉走了。”

伟叔很肯定地说。

“我们没有!牛不在我们这里。”

保险公司代表立刻反驳。

“怎么没有?我亲眼看到牛

被写着你们公司名字的车拉走了。”

伟叔补充说道。


“牛”居然不见了?

这属实是有点出人意料,

我立刻电话联系交警大队

调查案涉“牛”的去向,

交警大队回复我,

保险公司下属分公司在事故当天

也派员到场协助事故处理,

牛就是被分公司人员拉走了。

不是丢了就好办。我松了一口气,让保险公司代表立即联系下属分公司,取回案涉“牛”。没想到,分公司反馈事故发生在8月,天气炎热,案涉“牛”难以存放,已经被无公害处理了。

案涉“牛”的灭失,让案件的审理和调解一时陷入僵局。只有事故现场黄牛照片还能进行鉴定评估吗?结果可信吗?费用会比常规鉴定高吗?这些都给鉴定工作推进带来了的不确定性。

我决定还是尽可能地试一下,做好两手准备:一是积极通过委托机构名册寻找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二是“背对背”调解,寻找双方矛盾的源头,解开双方的“心结”。

经过几次电话沟通,我终于弄明白了此前感觉到的“隔阂”是什么。原来,伟叔和保险公司都以为对方拉走了牛。在这样的误会下,保险公司认为案涉牛有残值,伟叔已然减少损失,却还按照牛肉市场价来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伟叔则认为,牛都给了保险公司了,那就应该足额赔偿他的损失。


我把拉走牛的“乌龙”作为切入点,劝解保险公司代表换位思考、相互理解。他的态度终于有所缓和:“现在发现是个误会,牛又没了,我们愿意协商。”

保险公司的态度,让我看到了调解的希望。我随即找到了伟叔,先是从交通事故这场意外之灾谈起,与他拉家常、听心声,然后从释法说理角度,详细解读了法律法规中关于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赔偿标准的规定,还援引参考案例分析利弊,最后从理性看待赔偿问题、赔偿应该于法有据等方面进行劝说,经过这样反复做思想工作,伟叔终于同意协商解决这起纠纷。

最终,伟叔和保险公司握手言和,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向伟叔一次性支付41259元赔偿金。

从立案到调解成功,这起纠纷仅用7天时间得以圆满解决。既消除了双方的隔阂,节约了时间和诉讼成本,又防止衍生上诉、执行案件,大大缩短审理周期,取得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良好效果。

我们做调解工作,

就是要“耳听六路眼观八方”。

用心“听”,

了解各方当事人的想法、

情绪和诉求,

从中找准双方核心争议焦点,

才能更好地释法说理,

从源头化解双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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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怀集县人民法院、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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