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被告一驾驶小型客车行驶时,与原告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岗大队认定,被告一与原告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另查明,被告二系案涉小型客车交强险的承保公司。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体及精神造成严重的损害,同时给其家庭生活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二被告至今未足额赔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委托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与损害赔偿部吴伟律师为代理律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案情回顾
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30000元,被告二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一承担;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一未答辩。
被告二辩称,已向原告支付18000元;被告一只投保了交强险,原告主张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已包含在1800元限额内;误工费、交通费原告应提供相应证明;诉讼费用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不予承担;原告三期鉴定较高存在异议。
律师观点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次事故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被告一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案涉小型客车在被告二处投保有交强险,故应当由被告二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一再进行赔偿。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0000元。
二、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9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被告一共同承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