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于东林
案发当天,丁某(化名)驾驶出租车经过王某(化名)经营的宠物店门前时,王某饲养的泰迪犬突然跑到道路上,当即被丁某的出租车撞死,当时该犬只并未系绳。丁某自述当时驾驶车辆前方并未见案涉犬只出现,车辆行驶过去后,只是察觉可能压在了砖头之类的东西上面。王某自述其饲养案涉犬只长达8年,要求丁某作出相应赔偿。
案件流转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桃源人民法庭后,承办法官邓翔匀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对此案进行以下分析:
本案中,出租车司机丁某在视线盲区且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驾驶的车辆将案涉未拴绳犬只撞死,该事故并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责任,丁某在行为上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作为案涉犬只的饲养者,并未承担起应负的监管责任。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事故发生当时,案涉犬只并未拴绳,亦未见有人看管,王某的行为已经违反养犬规定,虽然其承受着丧失爱犬的精神痛苦,但王某若按照规定拴好狗绳就可以避免该事故的发生,故王某应当自行负担其损害后果。
综上,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案结事了。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