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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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对于案件的走向起着关键作用。证据提交的时间,通常有提前提交、当庭提交和庭后补交三种情况。法律对证据提交有时限要求。
那么,如果当事人庭审后提交的反驳证据,法院能以超期举证为由拒收吗?
最高院在《深圳市杉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鲁健本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当事人收到对方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提交的,法院应再次组织证据交换,不得以超期举证为由拒收。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本案中,针对鲁健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杉源公司在原审庭审结束后作为反驳证据补充提交两份证据,原审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原审法院却以该两份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拒不接受,属于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充分考虑到诉讼过程中证据的复杂性和动态性。当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提交新证据后,另一方当事人基于此产生反驳证据是合理的诉讼行为。
法院的职责不仅是对已有的证据进行审查,还需要保障双方当事人都有充分的机会对证据进行质证和反驳。
所以,法院不能简单地以超期举证为由拒收当事人庭审后提交的反驳证据,而是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能够在充分的证据展示和质证基础上进行公正的裁判。
周军律师提醒,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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