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守护生活的温暖力量,每一个案例都是社会百态的映照,每一次解读都饱含对公平正义的坚守。浦城法院开设《“浦”法言理》专栏,聚焦真实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拆解案件背后的法理、道理、情理。愿浦法言理,成为你生活中的法治挚友,伴你一路同行,敬请关注。

生活中

人和人之间

常常会因各种原因产生矛盾摩擦

一方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

对另一方进行人身攻击

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权利

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今天,浦城法院就通过一个案例

为大家进行解答


基本案情

小莉(化名)系小颖(化名)男朋友的前女友,而小莉与小颖之前并无交集。2024年7月初,小颖通过男朋友微信向小莉发“小0”文字,小莉不解其意,后询问朋友得知,此为“小人”的谐音。


7月中旬,小颖又多次打电话、发微信辱骂小莉,小莉警告小颖停止骚扰,但小颖并未因此收敛,反而言辞更为激烈。7月下旬,小莉以与小颖争执后失眠乏力为由,前往医院就医。小莉认为,小颖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颖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小颖对小莉的辱骂并未在公开场合,该私下行为并未影响其社会评价,故本案案由由名誉权纠纷变更为人格权纠纷。

自然人享有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益,小莉提交的微信记录和电话录音等材料证明小颖侵犯了其人格尊严,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综合考虑小颖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及侵权持续时间,结合小莉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小颖向小莉出具书面道歉信或进行口头赔礼道歉。对于小莉诉请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由于小莉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小颖的行为与其失眠、焦虑具有因果关系,且根据医院的诊断小颖精神检查均为正常,对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名誉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持和维护的权利。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权益。

本案中,小颖的行为表现为个人对他人私下的侮辱,通常不会产生向公众传播的影响,也不会导致公众对其社会评价降低,明显区别于名誉权的特征,因此,将小颖的行为纳入人格权侵权进行调整。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宪法赋予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这种自由并非毫无底线和边界,大家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权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尊重他人、遵守法律、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公共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编审:朱 丽

责编:陈雪珍

编辑:综合办

供稿:立案庭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