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3日上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共同饮酒人侵权责任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6件共同饮酒人侵权责任典型案例并发出四点文明饮酒倡议。市中院副院长孙玉出席发布会。
新春佳节将至,亲朋好友聚餐饮酒是增进彼此间情感交流的重要方式,但近年来,因为过量饮酒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调研发现,引发此类事故的根本原因是部分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不强,一方面对于过量饮酒及酒后驾驶的危害认识不足,另一方面对于共同饮酒人应当尽到的安全注意义务不甚了解,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同饮者过量饮酒未予劝阻、醉酒后未护送回家、未及时送医救助、对酒后驾驶机动车或电动自行车未劝阻等情形。
为了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有效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明确共同饮酒人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以及责任范围,并倡导社会公众文明饮酒、杜绝酒驾,共同维护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连云港中院选取6件共同饮酒人侵权责任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并发出四点文明饮酒倡议:
一、珍爱生命,做自己生命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每个人都应维护自身的生命权,也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对于每个人只有一次,它不仅仅属于我们自己,也寄托着亲人对我们的期盼、依靠和爱。在饮酒时,应当以对自身生命安全负责、对家庭和社会负责的态度,把握好饮酒量,清醒地认识到过量饮酒的后果和酒后驾驶的危害,理性面对饮酒问题,控制饮酒数量,让酒成为生活的点缀,坚决杜绝豪饮、不醉不欢的习惯。本次发布的案例中,均是由饮酒者对于自身的生命安全承担主要责任,体现了每个人是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共同饮酒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造成饮酒人死亡的,亦是对生命权的侵犯,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二、饮酒要适量,营造健康文明的酒文化。很多人都遇到过碍于面子、经不住领导或者朋友劝酒不得不喝的场合,其根本原因,除了自身认知能力以外,还有传统酒文化中的一些负面影响。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健康文明的酒文化,因此,我们需要纠正不正当的饮酒风气,提倡文明健康饮酒。对此,提倡文明饮酒,饮酒要适量,喝酒自愿,营造健康文明的酒文化,反对不文明饮酒行为,比如强行劝酒、罚酒、灌酒,以喝酒多少论英雄、论感情,或要求身体状况不宜饮酒的人饮酒等。不文明饮酒的行为,既违背了文明、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行为后果也有可能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三、坚决杜绝和有效劝阻酒后驾驶行为。酒驾的危害不仅限于个人安全,还会对社会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酒驾行为严重破坏交通秩序,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格禁止酒驾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根据情节不同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同时,酒后驾驶车辆不仅限于机动车,还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得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本次发布的案例中,包含了酒后驾驶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导致发生单方事故或双方事故,且都是后果非常严重的死亡事故。每个人都应该充分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性,做到自己坚决不酒后驾驶,并对他人的酒驾行为坚决予以阻止,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四、酒局召集者和同饮者要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聚会饮酒本是一种令人愉悦的社交方式,但只有保持安全意识,才能更好地享受聚会饮酒的乐趣,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上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人基于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对饮酒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承担照看和救助义务。如因过错未尽到该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通常包括:
1.饮酒期间的提醒、劝告义务。同饮人劝酒不应超出合理限度,尤其应当避免斗酒、强迫饮酒等行为,在饮酒人醉酒或者自身不加控制大量饮酒的情况下,同饮人不得放任,而应及时对其进行劝告和阻拦,确保其安全。
2.饮酒后的照顾、通知义务。对于已醉酒的同饮者,共同饮酒人应进行扶助、照顾,安全护送其回家或者通知其家人来接送,保障醉酒者处于被看护状态,避免醉酒者独自一人而出现生命危险。
3.紧急情况下的救助、通知义务。在饮酒者出现严重醉酒或明显身体不适时,应及时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陪同前往,及时联系通知醉酒者家属。对于失去意识或者行为失控的醉酒者,共同饮酒人应尽力协助急救,确保醉酒者安全。
4.劝阻并坚决制止酒后驾驶行为以及其他不宜酒后进行的行为,如游泳、泡澡、剧烈运动等。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酒驾是危险系数极高的违法行为,共同饮酒人负有劝阻酒驾的义务,确保酒宴参与者的人身安全。
本次发布的案例一和案例三中醉酒者一人被留在饭店包间内或无人的门市中,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因酒精中毒导致死亡;案例二中将醉酒者留宿家中,但未能尽到照顾救助义务,未能及时送医救治,亦未联系其家人,最终饮酒者因醉酒而死亡。以上案例中,如果共同饮酒人及时将醉酒者送医救治,死亡后果是有可能避免的。案例四到六中,均是酒后驾驶车辆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残酷的事实说明了酒驾的危险性极大,共同饮酒人对于同饮人的酒驾行为应当坚决予以阻止。
市中院民一庭庭长童衡介绍了6个典型案例的具体情况,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万子榕接受媒体采访。市中院新闻处处长王和明主持发布会。新华日报、中国江苏网、连云港日报、连云港发布、连云港电视台、港城365等新闻媒体受邀参加新闻发布会。
连云港法院共同饮酒人侵权责任典型案例
目 录
1.将醉酒者单独置于包间内死亡,共同饮酒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王某某等人诉李某等人生命权纠纷案
2.将醉酒者留宿家中死亡,酒局召集者未尽到照顾和救助义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宋某徽诉王某生、张某年生命权纠纷案
3.未履行送醉酒者回家的承诺,将醉酒者单独置于门市中死亡,共同饮酒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于某等人诉徐某生命权纠纷案
4.满月宴后酒驾共赴第二场酒局,同饮者车辆相撞导致死亡,共同饮酒人未劝阻酒驾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何某龙、董某梅诉陈某等人生命权纠纷案
5.醉酒驾车冲进河沟溺水死亡,共同饮酒人未劝阻酒驾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王某胜、李某凤诉赵某昌等人生命权纠纷案
6.鼓励醉酒者继续喝酒,并放任其驾驶摩托车离开导致撞击围栏死亡,共同饮酒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侯某龙、李某霞诉蒋某成等人生命权纠纷案
一、将醉酒者单独置于包间内死亡,共同饮酒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王某某等人诉李某等人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某日中午,李某组织召集程某、陈某、樊某辉、张某全、陈某祝、陈某华、王某荣等八人共同在李某的妻子汪某霞经营的餐厅聚餐,当天几人共饮用两斤装的衡水老白干两瓶、啤酒一箱,存在大量饮酒行为,饮酒期间,陈某、陈某华及王某荣等人中途离场。下午两点多饭局结束,其他人陆续离开。当天下午5点多,餐厅服务员惠某某发现程某仍在餐厅包间内,且经呼叫无反应,遂拨打120急救电话。程某送至医院后被宣布死亡,医院诊断:呼吸心跳骤停。经检验,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38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状态。程某的亲属王某某等人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等人共同赔偿因程某意外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977078.7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李某作为聚会的组织者,未规劝饮酒者适量饮酒,在明知程某已经醉酒的情况下,未尽到注意看护、照顾义务,将程某一人置于包间内直至下午5点钟时发现死亡,存在一定的过失,酌情认定李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金额为66642元。陈某祝在酒席结束后,明知程某已经醉酒,但只是告知服务员照顾下程某,未尽到看护的义务,酌情认定陈某祝承担2%的赔偿责任,金额为26657元。汪某霞作为案涉聚餐餐厅的经营者,应对前来聚餐的人员尽到一定的照顾、看护义务,但在程某醉酒后,放任其独自一人待在包间内直至下午5点左右发现其死亡,存在一定的过失,但考虑到本次聚餐该餐厅并未收费,酌情认定汪某霞承担2%的赔偿责任,金额为26657元。樊某辉及张某全在酒席结束离场时也明知程某醉酒,且张某全也陈述离场时服务员喊程某多次也喊不醒,故张某全应承担2%的赔偿责任,金额为26657元,樊某辉系中途加入,应承担1%的赔偿责任,金额为13328元。陈某未饮酒,且在酒席开始后不久离场,对后续所发生的事情无法预见,故其不应承担责任。陈某华及王某荣也未饮酒,且也是在中途离场,故也不应承担责任,但陈某华及王某荣表示愿意承担5000元的补偿责任。最终判决:李某赔偿66642元;陈某祝、张某全、汪某霞分别赔偿26657元;樊某辉赔偿13328元;陈某华及王某荣共同补偿5000元。
【典型意义】
饭店聚餐是生活中常见的饮酒场景,以此案例警示聚餐参与人,在发挥酒局作用的同时,要对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多一份警觉。饮酒者应当根据自身情况理性饮酒,不可放任无度,置自身安全于不顾。同饮人之间在觥筹交错之际,亦应考虑对方是否过量,不要只想着朋友有没有喝好,为朋友的人身安全着想才是真心的朋友。天下无不散的筵席,酒局结束后,同饮人各自散去,置醉酒者一人在包间内于不顾,让其处于无人看护、无人救助的状态,亦没有及时通知其家属,均属于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酒局的组织者和共同饮酒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春节将至,聚会增多,在此提醒大家要文明饮酒、适度饮酒,如有人不慎醉酒,务必妥善安置并看护、照顾,必要时及时送医。
二、将醉酒者留宿家中死亡,酒局召集者未尽到照顾和救助义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宋某徽诉王某生、张某年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宋某淇与王某生系同一小区邻居,双方相识。2023年2月,宋某淇至王某生家中帮忙搭瓜棚,王某生为了表示感谢邀请宋某淇晚饭在家中就餐,宋某淇在醉酒后趴在餐桌上睡着,王某生及其妻子将宋某淇安置在客厅,未联系宋某淇家人,亦未及时送医救治,次日清晨发现宋某淇不省人事。王某生报警及拨打120,并使用宋某淇手机通知宋某淇儿子即宋某徽。医院确认宋某淇死亡后,经检测,宋某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3mg/100m1。宋某徽与王某生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宋某徽提起诉讼,请求王某生赔偿宋某淇醉酒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269022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死者宋某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的生命安全尽最大的注意义务,其放任自己过量饮酒导致死亡,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王某生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和参加者,未能合理控制饮酒参与人员饮酒的数量。同时,在宋某淇醉酒后,王某生没有积极设法联系宋某淇的亲属,在其将醉酒的宋某淇留置家中的情况下,对于宋某淇的照顾、看护、及时送医救治等义务应当由王某生承担,其放任宋某淇处于醉酒状态至次日死亡,未尽到照顾管理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酌情确定由王某生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王某生赔偿宋某徽损失8944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典型的家中聚餐饮酒案例,对共同饮酒人提出了警示。共同饮酒人盲目地认为醉酒者睡一觉能够醒酒,未能及时送医救治,亦没有及时通知其亲属,而是在醉酒者死亡后才通知其儿子,导致醉酒者错过了救治时机。邀请客人来家中就餐,要热情招待,也要尽心照顾,切不可任由客人豪饮大醉,对安全问题要高度警觉,本案共同饮酒人的盲目无知和对他人生命健康的漠视,既让饮酒人失去了生命,让其亲属痛失至亲,也让多年的邻居对簿公堂,自身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警示饮酒人不可放任自己过量饮酒,否则,对于自身过量饮酒造成的后果需承担主要责任。
三、未履行送醉酒者回家的承诺,将醉酒者单独置于门市中死亡,共同饮酒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于某等人诉徐某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于某芹邀请于某之、徐某、王某聚餐,于某之、王某均饮酒一斤左右,于某芹饮酒三两左右。聚餐结束后,于某芹、王某均提出将于某之送回家中,于某之回复怕酒后回家会被家人打,可以先回其与徐某合伙经营的门市休息,徐某亦回复可与于某之共同回到门市,其再骑电动自行车将于某之送回家。于某芹、王某遂安排车辆将徐某、于某之送至门市,此时于某之已出现醉酒状态。徐某将于某之扶至门市内沙发上躺下休息后就骑车回家,行至1000米左右又返回门市,看到于某之坐在椅子上睡着了,遂自行返回家中。次日6时左右,徐某到达门市内,发现于某之在椅子旁边的地上,脸朝地,地面有呕吐物。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7时43分左右,医生确认于某之已经死亡超过半小时,无心跳、呼吸及脉搏,嘴里有呕吐物,全身青紫,全身僵硬。经调解委员会调解,于某之的继承人于某等人与于某芹、王某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于某芹、王某自愿共同赔偿于某之死亡经济损失30万元,两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于某等人另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徐某赔偿因于某之死亡造成的损失364974.75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于某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酒量大小、身体状况等有正确的判断,在明知醉酒后行为控制能力降低,可能危及健康甚至生命的情况下,不注意避免醉酒的发生,其自身对于死亡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徐某作为于某之的共同聚餐人,在聚餐结束后,其他人提出将于某之送回家时,其回复可以让于某之在门市内休息后再由自己骑电动自行车将于某之送回家,但是其却将于某之独自留在门市内离开。作为与于某之较为相熟的合伙人,其知晓于某之每次喝酒一斤左右,每次都会喝醉,在此情况下,特别是在其看到于某之醉酒状态时,作出了第一次离开后又返回查看于某之状态的行为,表明其亦担忧于某之存在因醉酒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其作为最后与于某之共处的聚餐人,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可以采取及时通知于某之家人、送医解酒或将于某之送回家交给家人等合理的方式方法,以在必要限度内避免出现于某之醉酒死亡的后果。综合本案情形,法院酌情认定徐某对此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于某芹、王某作为于某之的共同饮酒人,特别是于某芹作为聚餐的召集人,亦应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因两者已与于某之的亲属于某等人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对于某芹、王某两人责任不作认定。最终判决:徐某向于某等人赔偿121658.3元。
【典型意义】
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于某之对自身过量饮酒导致死亡具有重大过错,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善意的劝诫及照顾义务,亦存在过错。徐某与于某之在酒后共同至二人合伙经营的门市,徐某应当预见放任于某之独处的危险性,但其未能妥善安排于某之就医或交由家人照顾,亦没有通知于某之家人,其行为已经构成不作为的侵权的行为,对于某之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警示共同饮酒人应劝阻饮酒过量行为,当发现饮酒过量时,应将醉酒者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或送往安全处所,不能将醉酒者一人独自留在无人照看的环境中,避免出现生命危险。
四、满月宴后酒驾共赴第二场酒局,同饮者车辆相撞导致死亡,共同饮酒人未劝阻酒驾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何某龙、董某梅诉陈某等人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陈某邀何某等人参加其女儿满月宴请,陈某夫妻与何某、杨某、夏某杨和卞某晓等人同桌宴饮。晚宴结束后,何某、陈某、杨某、夏某杨等人相约到南城饭店继续喝第二场酒。何某饮酒后驾驶电动车,陈某、杨某、夏某杨则乘坐同样饮酒的卞某晓驾驶的车辆前往约定的场所。行进途中,卞某晓驾驶的车辆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何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又撞向路西侧交通标志牌及路边房屋墙体,造成何某当场死亡,卞某晓及车内乘车人陈某、杨某、夏某杨受伤,道路交通标志牌、房屋墙体及双方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卞某晓负事故主要责任,何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卞某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0mg/100mL,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mg/100mL,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后卞某晓与何某亲属约定在交强险赔偿以外再赔偿65万元,双方达成谅解,卞某晓犯交通肇事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现何某亲属以陈某、杨某、夏某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杨某、夏某杨承担赔偿责任2077567.5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酌量饮酒,其在醉酒状态下,未考虑自身状况驾驶电动车离开,对自身的死亡结果具有过错。陈某、杨某、夏某杨作为共同饮酒人,彼此间具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其三人在明知何某已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相约变换场所继续饮酒,三人共同乘车离开,并放任何某驾驶电动车离开,未对何某进行合理劝阻、安全护送,乘坐同样饮酒的卞某晓的车辆,未对卞某晓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劝阻,最终卞某晓与何某的车辆相撞导致何某死亡,陈某、杨某、夏某杨均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某作为当晚宴请召集人较其他参与者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3%的赔偿责任,杨某、夏某杨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家有喜事,呼朋唤友饮宴庆祝,本是增进彼此情谊的好事,但是一旦饮酒过量、酒后驾车则容易引发事故,酿成悲剧。何某与陈某等人在满月宴上共同饮酒后,已经出现过量饮酒的情况,其仍然与同饮者相约变换场所进行第二场饮酒。何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卞某晓酒后驾驶汽车载其他共同饮酒人共同前往相约地点,何某与卞某晓的酒驾行为均具有极高的危险性,共同饮酒人之间亦没有劝阻过量饮酒及酒驾行为,最终两车相撞发生重大事故,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该案例警醒我们,在同饮人进行酒后驾驶等危险行为时,需要尽到必要的劝阻义务,同时,不要过于自信认为自己喝的不多可以开车,卞某晓虽未达到醉酒标准,但已严重影响到驾驶能力,行车风险增加,最终造成事故。因此,只要饮酒,即使是少量,亦不能驾驶车辆。
五、醉酒驾车冲进河沟溺水死亡,共同饮酒人未劝阻酒驾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王某胜、李某凤诉赵某昌等人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5日晚上19时许,于某组织赵某昌、张某强、贺某、陈某蕊、赵某明、徐某涛至饭店吃饭喝酒。就餐过程中,张某强、赵某昌电话联系王某霖,邀请王某霖一同就餐。王某霖驾车19时29分到达饭店,张某强在饭店门口迎接,后王某霖与于某、张某强、贺某、陈某蕊、赵某明、徐某涛共同饮酒、就餐。几人共饮五斤白酒,其中张某强、于某、陈某蕊各一斤,剩余五人共饮二斤,每人约饮白酒四两。王某霖与于某、张某强、贺某、陈某蕊、赵某明、徐某涛另饮啤酒十瓶。当晚21时30分,宴饮结束后,赵某昌、徐某涛搭乘赵某明驾驶的车辆离开,王某霖进入自己车内,并驾驶自己车辆离开饭店,其他人也各自离开。仅几分钟后,王某霖驾驶的车辆撞击路南侧桥北头,致使车辆失控冲进河沟,造成王某霖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霖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王某霖的近亲属以与王某霖共饮的于某、张某强、贺某、陈某蕊、赵某昌、徐某涛、赵某明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提醒和注意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该七人赔偿各项损失608791.25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饮酒者对自身的生命安全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王某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其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于某作为酒局组织者,赵某昌、张某强作为王某霖饮酒的召集者,均应当对受邀请参与饮酒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赵某昌、于某、张某强在明知王某霖酒后驾驶机动车,但未进行劝阻或护送其安全离开,未尽到劝阻及照顾的注意义务,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其应对王某霖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酌定由赵某昌、于某、张某强各承担3%的赔偿责任36608元。贺某、陈某蕊、赵某明、徐某涛虽然与王某霖初次见面,但均在一起共同饮酒,其先行行为产生了后续义务,对于王某霖酒后驾车行为未尽到劝阻义务,法院酌情认定由贺某、陈某蕊、赵某明、徐某涛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24405.3元。最终判决:赵某昌、于某、张某强各赔偿王某霖亲属王某胜、李某凤36608元;贺某、陈某蕊、赵某明、徐某涛各赔偿王某霖亲属王某胜、李某凤24405.3元。
【典型意义】
酒驾行为直接威胁到生命安全,本案警示饮酒者在赴宴时如果准备开车往返,就不要喝酒,如果准备喝酒,就绝对不能开车,不要盲目自信地认为自己喝的不多能够驾驶车辆,在酒精的作用下,自我判断是不准确的,遵纪守法才是确保生命安全的首选。王某霖在开车赴宴的情形下还选择饮酒,并在大量饮酒后还继续驾驶机动车回家,其对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造成自己死亡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共同饮酒人在明知王某霖已经大量饮酒,不能再驾驶机动车回家的情形下,均未尽到劝阻和安全护送义务,对于王某霖的死亡后果具有一定过错,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酒局的召集者应较其他共同饮酒人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合理范围内保障参与饮酒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避免此类悲剧发生。在此提醒大家共同绷紧安全这根弦,不要让一场增进友谊的酒宴演变成一场人生悲剧。
六、鼓励醉酒者继续喝酒,并放任其驾驶摩托车离开导致撞击围栏死亡,共同饮酒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侯某龙、李某霞诉蒋某成等人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某日,毛某华邀请蒋某成晚上到东北家常菜吃饭,蒋某成约上金某早、侯某都晚上一起去,毛某华带上毛某好。晚上7点左右酒局开始,席间共喝了三瓶42度小刀白酒,此时,蒋某成明知侯某都已经饮酒过量,并且知道侯某都喝酒会乱的情况下,又拿现金给侯某都找老板买来啤酒,并陪其一起喝。晚上9点多聚餐结束,毛某华与金某早委托蒋某成送侯某都回家,其后侯某都自己骑摩托车走了,期间蒋某成多次打电话给侯某都均没有人接听。当日21时30分许,侯某都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平山路与东方大道路口时,车前部撞开施工场地封闭围栏后,身体与车辆摔倒在某建筑公司施工场地内。120急救医务人员于次日6时32分接报后到达现场,确定侯某都已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在送检的侯某都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90mg/100mL。其后,侯某都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共同饮酒人赔偿各项损失的30%即343427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侯某都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饮酒和醉酒驾驶摩托车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但其对自身安全没有足够注意,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离开,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故侯某都的自身因素系本次损害产生的主要原因,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通过检测,侯某都的乙醇含量为290mg/100mL,属醉酒状态,蒋某成、毛某华、金某早、毛某好与侯某都一起喝酒,同饮者因实施了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负有安全保护的注意义务,包括劝阻、通知、照顾等义务。蒋某成、毛某好、毛某华、金某早均未劝阻侯某都过量饮酒,在侯某都醉酒后亦未尽到护送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毛某华、金某早虽称已让蒋某成送侯某都回家,但蒋某成未能护送,故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责任。蒋某成对侯某都过量饮酒及酒后会乱的情况是熟知的,仍然拿出现金让其买来啤酒继续喝,酒后没有及时阻止侯某都驾驶摩托车,其过错相较于其他共同饮酒人较大。法院酌情认定由蒋某成承担5%的赔偿责任,由毛某好、毛某华、金某早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蒋某成赔偿侯某龙、李某霞损失57149.91元,毛某华、毛某好、金某早分别赔偿侯某龙、李某霞损失22859.96元。
【典型意义】
饮酒者在醉酒的情况下,有可能陷入意识不清,继续过量饮酒的情形,此时,共同饮酒人应予以劝阻,而不是变相地鼓励诱导醉酒者继续饮酒。蒋某成在侯某都醉酒后,不加劝阻,相反,却出钱让其继续买酒并陪同一起喝,该行为相当于变相地对醉酒者灌酒,蒋某成的行为超出了情谊行为的限度,存在明显过错。其他同饮人对此亦未加以阻拦,对侯某都醉酒亦存在过错。同时,酒后驾驶会增加行车风险,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共饮人放任醉酒者驾车而不加阻拦,亦存在过错。毛某华、金某早虽称已委托蒋某成送侯某都回家,但其所委托人选不当,蒋某成并未进行护送,亦应承担责任。由此警醒大家,共同饮酒人对饮酒人的生命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履行护送义务要切实可靠,劝阻酒驾也要坚决有效,否则构成对他人生命权的侵犯。
编辑 | 王瑞普
供稿 | 市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