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份被告人肖某某应聘入职某学校,后该学校要求被告人肖某某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2022年2月份,被告人肖某某为顺利入职,通过互联网联系他人为其伪造加盖有***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印章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一份,并提交给学校。后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肖某某存在使用伪造***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入职的情况。经查,公安机关未给被告人肖某某出具过该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肖某某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上加盖的“***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印章与***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印章不一致。
法院审理
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授意他人为其制作印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肖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裁判规则
伪造国家印章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公共信用及管理秩序。印章包括印形与印影。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是指没有权限而制造国家机关印章的印形(如私刻公章),或者在纸张、文书或者其他物体上表示出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印章的印影(如伪造公章印影)。行为人授意他人为其制作带有“伪造公安机关印章样式”的证明,并实施了向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印章样式等行为。即便行为人提供的公安机关印章样式系非真实的,但公众无法辨别公安机关印章的真伪,该证明足以使一般社会公众信以为真,此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规则适用
网购“无犯罪记录证明”,应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争论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仅实施购买的行为,且购买的对象仅是“证明”而已,既不是公文,也不是证件,也未实施伪造印章的行为,应属无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事前向上游提供“伪造’的印章样式,由上游制作带有此印章的证明。因提供的印章样式本身系伪造的样式,未侵害国家机关的公共信用,应属无罪;第三种观点认为,购买“无犯罪记录证明” 属于购买国家机关的证明文件,应系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上述观点未充分考虑到行为人与上游共同犯罪的关联性,而是片面的将行为落在“买卖”或“证明”上。
行为人授意他人为其制作带有“伪造公安机关印章样式”的证明,并实施了向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印章样式等行为。即便行为人提供的公安机关印章样式系非真实的,但公众无法辨别公安机关印章的真伪,该证明足以使一般社会公众信以为真,此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并不需要存在与之对应的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但要求足以使一般人信以为真。该罪侵犯的客体系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
案例撰写人
案例撰写人 淄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徐静 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