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产品质量问题向企业恶意索赔被不起诉之后,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检察官

不起诉≠不处罚!恶意索赔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后,通过行刑反向衔接移送行政机关处理。只有“罚当其错”,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也称“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

2023年7月,在最高检的部署下,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由行政检察部门牵头负责,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并对行政主管机关的回复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进监督,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行政主管机关的违法行为。

相关案例

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产品质量问题索赔的敲诈勒索共同犯罪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通过在食品中投放毛发等异物伪造产品质量问题,向企业恶意索赔、敲诈勒索。

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因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经审查,该被不起诉人敲诈勒索、虚假索赔的行为,侵害企业财产权益,扰乱市场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的规定,遂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为打通数据壁垒、联合防范消费领域“恶意索赔”,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研发“消费领域虚假维权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模型运行,发现免予刑事处罚但需要行政处罚的线索,通过行刑反向衔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切实维护消费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官普法

检察官普法

2024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不仅对“预付式消费”“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等新领域新问题作出规定,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也规范了消费索赔行为,禁止恶意索赔、虚假维权,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210期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核丨吴贻伙

来源丨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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