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华萍/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这是对此前司法实践中有关袭警罪争议的回应。

此前为应对袭警行为的高发态势,强化对警察人身安全和执法秩序的有效保护,《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袭警罪,将暴力袭警行为从妨害公务罪中独立出来,并配置独立的法定刑。从作为妨害公务罪的加重情节到单独入罪,这一变化符合公众对袭击警察比袭击其他公职人员具有更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设想。但自袭警罪独立成罪后,由于入罪边界模糊,司法实践一直沿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反而引发了实践中的适用问题。例如,很多地方法院将辱骂和掌掴警察都作为入罪要件,这就让袭警罪背离了设立初衷,不仅导致对警务人员的过度保护,还加剧了警民冲突,激化了警民矛盾,袭警罪也开始沦为另一类口袋罪。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解释》在《意见》的基础上,对袭警罪的入罪门槛、出罪空间、行为对象、量刑标准、罪间关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有助于厘清袭警罪“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限缩袭警罪的打击范围。

首先,《解释》清晰定义了何为暴力袭击。“暴力袭击”是袭警罪的核心要件,但司法机关对暴力手段及暴力程度的理解不一,导致司法实践对“暴力”的认定呈泛化趋势,甚至出现将轻微肢体冲突和一般抗拒行为也认定为“暴力袭击”的现象,不当降低了袭警罪的入罪门槛。

袭警罪独立成罪之前,《意见》第1条虽然也对“暴力袭击”做出了规定,但重点落脚于“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对暴力程度并无限制,导致只要存在暴力袭警行为,就可能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解释》区分了对人暴力(直接暴力)和对物暴力(间接暴力),并对两种暴力类型分别加以实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限制。具体而言,对警察的暴力袭击需要造成轻微伤以上的后果(结果犯),对警车或警械的暴力袭击需要达到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危险犯)。同时,《解释》还将不属于“暴力袭击”的情形明确排除在袭警罪的打击范围之外。根据该解释第1条第2款,以下三种情形明确不构成袭警罪:一是轻微肢体冲突;二是危害不大的一般性抗拒行为;三是言语攻击行为。

其次,《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大争议的执法过错情形下袭警罪是否成立的问题予以回应。《解释》第4条根据过错的严重程度区分了两种情形:其一,当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时,已经完全偏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范畴,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其二,执法活动过错较大时,符合“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对以上两种情形,《解释》又都保留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兜底规定:如果袭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然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是应当从宽处理。这就意味着,即使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或较大过错,也不必然排除犯罪成立。

第三,《解释》还回应了袭击辅警是否构成袭警罪的争议。《解释》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但仍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当行为人同时袭击人民警察和辅警时,以袭警罪从重处罚,而无需以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袭警罪成立范围的界定关乎警察公务保护和公民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整体上看,新出台的《解释》从限缩袭警罪打击范围的角度回应了理论与实践的诸多争议,明确了袭警罪的入罪门槛与出罪空间,对一般警民冲突和严重袭警犯罪进行了区分,亦强调对轻微肢体冲突、消极抵抗和言语攻击绝不能动辄以袭警罪加以打击。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次《解释》可以说在部分程度上抑制了此前袭警罪的滥用。

秩序与自由是法的基本价值,法治社会一方面要培养公民对执法权威的尊重,但同时也要警惕权力的滥用。袭警罪的打击范围不能无限度扩张,更不能轻易动用刑法手段介入一般警民冲突,刑法作为最后法和保障法在打击袭警行为的问题上也应当时刻保持谦抑。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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