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时,帮个小忙,五百块!”

这样的“兼职”广告听起来轻松又诱惑,然而,正是这样的诱惑,让郑某和夏某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郑某和夏某在朋友那里得知这条“兼职”信息,对方告知,只需提供自己的手机和电话号码,就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一笔不小的报酬,在贪念的驱使下,两人答应了对方的要求。郑某和夏某明知这是协助诈骗团伙实施诈骗行为,仍然提供自己的手机和电话号码帮助诈骗,最终造成被害人损失30余万元。

湄潭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郑某和夏某明知他人利用电话号码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通讯技术帮助,诈骗他人财物30余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提起公诉。鉴于二人均具有自首、从犯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湄潭县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这起案件再次敲响了防范电信诈骗的警钟。检察官提醒广大公众,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不轻信陌生人的信息和要求,不随意转账或提供个人信息,更不要因无知沦为诈骗帮凶。同时,也要加强对身边人的宣传,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来源:湄潭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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