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没有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属于传销活动的一般参与人员,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情简介

(一)关于被告人谢某某

2016年9月,被告人谢某某通过“S公司”会员唐小容介绍加入“S公司”,属于B轮功德主。

此后,谢某某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依托“S公司”网站,宣传“S公司”组织,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由,发展下线会员,获取奖金。

谢某某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5层,其下级网络有3层,83个会员账号,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达30人以上,直接发展的下线多数为同厂工人。

谢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其他案情

《中华英才》杂志2017年报道了有关S公司公益基金启动的信息;《法制日报》2017年以专版形式报道了S公司打造共享、共生、共赢的新经济生态系统的信息;《北京参考报》2017年以专版形式报道了S公司扶贫济困的信息等。

截止2017年7月,“S公司”众扶互生系统共有注册会员598万余人,其中激活会员536万余人,层级75层,涉案金额1047亿余元。

法院认为,“S公司”会员管理平台以“扶贫救济,善心相通”为名,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发展下线会员,要求参加者交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根据所发展会员的布施金额、次数获取相应收益,收益来源依靠会员间的赠与完成,会员间流动系统内没有资本增值渠道,只能靠后期会员的资金进入来支撑前期会员的盈利,其性质属于传销组织。

指控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依托“S公司”网站,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积极组织、领导和宣传“S公司”组织,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以发展下线会员层级的方式获取奖金,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截止到案发,被告人谢某某发展下线会员共80余人,层级为3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谢某某仅是传销活动的一般参与人员,并非组织者、领导者

本案传销组织“S公司”注册会员达598万余人、激活会员有536万余人,层级共达75层,谢某某在本案中发展的下级层级仅3层、会员账号仅80余个,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仅30余人,发展对象大多为同厂工人,其经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层级和人数极少,属于该传销组织的初级或低级传销人员在该传销组织的传销活动中并未起到发起、策划、操纵作用,亦未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其行为对“S公司”组织的建立、扩大并未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二)被告人谢某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公安机关调查笔录中部分证人表示自己的账户由被告人谢某某本人在出资操作,证人证言也表明存在一人操作其他多人账号和部分会员账号未激活未使用的可能,还有下线会员发展的部分亲人会员账号,是发展人员本人在操作

综上所述,从现有证据看被告人谢某某发展人数较少,且并非组织者、领导者,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某的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遂判决被告人谢某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11月14日发布)

一、 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胡瑞律师

北京市知名律所执业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多年的法律研究和实践中,形成了娴熟的实务操作经验,办理过众多刑事、民商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长于刑事领域,曾办理过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社会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胡律师擅长在具体个案中对症下药,以认真负责、专业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受委托人的认可和好评。

胡瑞律师联系方式:18612117164(电话/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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