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演员被骗出国后失联一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事件并非孤立发生,近年来,中国公民被诱骗后失联的案例时有发生。许多人被诱骗至诈骗园区,被迫从事电信诈骗活动。

很多人不禁要问,被迫参与电信诈骗,是否仍然构成犯罪?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在境外诈骗的中国公民是否还适用中国法律?对于大家关注的问题,记者请来了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巧艳律师以及刘子恒实习律师进行梳理回答。

完全被迫参与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本条法律,当行为人面对正在发生的危险,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得已而损害无辜第三者的利益,且该损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在现实中,许多被诱骗的人在发现工作实为电信诈骗时,起初都不愿意参与其中。然而,一旦他们试图反抗,便会遭受暴力甚至面临生命威胁。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生命权益远高于诈骗罪所保护的财产权益。因此,当个人在完全被迫的情况下参与电信诈骗时,不应被视为犯罪。

在尚有选择意志的前提下参与,构成犯罪

律师表示,在遭受频繁的殴打或面临死亡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参与犯罪行为可能不会受到法律追究。然而,在现实中,诈骗园区的管理人员可能仅实施了精神压力,部分人就选择了服从,尽管他们内心并不愿意,但在面对精神压迫时,选择了妥协。虽然这情有可原,但在法律上却难以被认定为紧急避险。因为他们并非完全丧失选择的自由,而是在权衡后,选择了参与犯罪。因此,在尚有选择意志的前提下参与电信诈骗,已经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此种情况下的犯罪作出了如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犯罪的人而言,如果完全没有意志自由而被强制实施犯罪,就不应该作为犯罪处理,而对于意志受到了部分胁迫,但还有一定意志自由的人,属于胁从犯,按照法律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参与电诈有啥法律后果?

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行为人在参与电诈活动时,进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然后被害人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物,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处以罚金,或者仅处罚金。

中国公民在境外诈骗,受哪国法律约束?

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该条规定系“属人管辖”原则,依据本条规定,当行为人为中国公民时,即使在域外进行犯罪活动的,也适用我国的刑法。(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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