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认识同案不同判
先说案例,两个案件分处两个不同的省份,一个涉案税额两千余万元,一个涉案税额四百多万。一个是企业主,一个被认定为开票介绍方。两个案件的结果都是五年有期徒刑。在两个案件中都长期地、充分地跟办案机关做了很多的交流,同样印象深刻。其中,在介绍方这个案件中,存在另外一个介绍方因经常居住地原因而移交至另一省份处理,据家属称被移交的介绍方最终结果可能是缓刑或者不起诉。
听了基本情况之后,会不会有一种同类型案件,司法认定差别怎么会如此之大,司法的公正性到底怎么体现的疑问。
诚然,税额相差巨大,而量刑一样,难免会让人有各种揣测,甚至出现当事人久久不能理解司法公正性而打算坚定上诉,但又因为存在担心抗诉而犹豫不决的矛盾。但无论如何,这个现状直指司法应当统一,同案应当同判的问题。
很多人疑惑:法律规定统一,为何司法结果不统一?
影响司法的因素很多,同类型案件也不一定结果一样,有一个原因就是法律规定的区间量刑幅度问题,这也是为了给司法以弹性。
另外还有,每一个案件背景不同,导致司法人员内心确定不一样。就拿前面两个案件来看,简单从外观上看,几乎一样,只是税额不同。但实际上很多事实并不一样,比如开票企业是否实际生产经营,有无退税、自首、从犯和其他影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签署认罪认罚的阶段等等。同时也当然还隐含于卷宗之外的一些其他因素,均可能使办案人员内心确信并不相同。有人疑问,是不是因为内心确信不同,会导致法律适用的界限被突破。
当然不是。但可能会导致能够适用的情节被认定与否不同,或者自由裁量的空间有别。这是认识问题,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比如自首情节,究竟减轻20%还是40%,或者同样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如何衡量30%以内的幅度,均会有或多或少的差异。
这些差异就需要结合在案证据以及其他相关事实综合确定。“简案依靠规则,繁案倚重方法,疑难杂症仰仗集体智慧。”越是新型的、复杂的、跨越地域和涉及众多人员的案件,越可能会发挥集体研究的作用,基于此,辩护就应当是立体综合的,案内案外有利因素都要充分论证利用。
值得考虑的是,虽然个案中的事实情节不同会导致量刑不能一致,但是如果类案量刑差异太大,确实有损司法权威。为此,精细化量刑要求愈发重要,细化的、精确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及遴选指导案例等活动,都是缩小该等差异,保证司法一致性的重要工作。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地方不能截留。同案同判才能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个案审判中,除了需要对案件进行概括论证之外,更需要确切论证,揭示法律事实和具体细节,对影响量刑的情节充分论证,以呈现出判决差异的原因所在,这样的判决才更有底气,运用自由裁量权才更有说服力,进而息讼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