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定制服务能满足消费者的多元化需求,但这类商品具有个性化、定制化的特殊属性,往往只能销售给定作人,若买方中途或在产品制作完成后反悔,将给商家带来损失。近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某装饰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向某玻璃生产公司定制价值20余万元的玻璃,预付了1万元定金。某玻璃生产公司按照定制规格、结构将玻璃生产完毕后,准备发货,某装饰公司却以工程资金紧张、工程未开工为由要求暂不发货。一拖就是三年之久,某装饰公司始终不提货也不支付货款,于是某玻璃生产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依法对被告某装饰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公司账户,使得原本消极应对的被告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达了调解意愿。考虑到被告系外地企业,为减少企业诉累,尽快化解双方矛盾纠纷,法官通过在线服务平台组织其线上参与调解。
法官基于当事双方此前有多次合作的基础,耐心开展调解。某装饰公司表示这次未能按时付款主要是因为案涉工程资金链断裂,一直未能顺利开工,定制的玻璃暂时无用处。对于欠付货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希望可以分期支付减轻资金压力。法官从双方公司的实际困难出发,协调优化调解方案,双方顺利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申请了司法确认。至此,一笔拖延了三年的订单有了新进展。调解后,某装饰公司负责人表示之前在原告处定作的玻璃从未出现质量问题,双方业务合作顺利,希望今后能继续定制玻璃产品。原告随即同意,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不仅解决了纠纷还展望了新的合作意向。
法官说法
在承揽活动中,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定作人应当验收工作成果,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如果定作人于合同成立后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变化不再需要承揽人完成工作,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充分赔偿承揽人的损失。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定作物的质量、款式等明确约定,既能保证承揽人按照约定进行制作,也便于定作人按照标准验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来源:贺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