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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期

编者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部分第二款第15项的规定,离婚后财产纠纷系“婚姻家庭纠纷”项下的独立案由,并非“物权纠纷“项下的案由。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而离婚后财产纠纷,财产分割不仅涉及不动产,还可能涉及其他财产,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故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

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即依照民诉法对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后,夫妻一方请求再次分割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离婚后共有基础丧失,权利人依法享有分割共有物之请求权,该权利实质是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在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杨力

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

综合审判庭

三级高级法官

法学硕士


有人说,婚姻就像一场两人携手的马拉松,有的携手冲过终点,阅尽人生风景,也有的中途放弃,各奔东西。情感往往难言对错,如何善后却是一个无比现实的问题。及时依法妥善处理这些问题,既是一段关系的结束,也是新的生活的开始。愿走出围城的你们,曾经沧海,却仍能自信洒脱地迈向未来,迎接人生的下一段风景。

文:杨力

值班编辑:郭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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