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某与被告谷某系朋友关系,被告称其因家庭原因需要用钱,向原告借款。2020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谷某借韦某6万元钱(平安普惠)贷款,贷款条款谷某同意,达成协议。尽快还款。”。
2020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谷某借韦某民生银行14万元,中国银行49998.5元,建设银行1万元,平安普惠6万元,苏宁金融(任性贷)12400,京东金融7877.43元,微粒贷52000元,借呗14000+1300=15 300元,花呗4051+188 31147=22347元。谷某今借呗借2500元,正分12期,每期还220多,2020年月16日。谷某借京东金融700元,一个月还700.35元。2020年8月23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谷某借韦某1700元,钱在这月23日还清。”。
2020年10月日,被告一、被告二(二人系夫妻)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平安普惠出账单多少都由我们还清。”现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委托恒略律所律师代理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10437.05元及利息;2.被告焦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谷某主张其共还款281868.21元,并称原告把我还款都列在了我借款的里面,韦某把银行的钱已经换上了,我借款不超过20万了,原告把一些利息、罚息等都加在了我身上。平安普惠的利息我也都还了。这事和焦某一点关系没有,是因为原告夫妻到我家找焦某签字,焦某就签了,但借钱是我借的,每月都是我还款。

立足相关证据材料,恒略律师指出:

我方认可被告还款金额为172023.89元;本案中韦某与谷某及谷某、焦某签有借条,没有借条的部分有部分有转账凭证及双方的认可,故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对于本案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该部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焦某对此知情,同时由焦某签字,应由焦某承担连带责任。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为证。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我方的部分意见及诉求,最终判决:
被告谷某偿还韦某借款438379.46元及利息,焦某对谷某欠付韦某的债务中的124531.06元及利,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法院认为,根查明的事实,韦某与谷某及谷某、焦某签有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对于被告的还款金额,对于双方均认可的借款金额,本院不持异议;对于争议部分,第一,对于微粒贷、平安普惠、京东金条、白条部分,本院均按韦某实际偿还金额计算借款本金,对于谷某还款部分,一并在其还款部分予以扣除;
第二,现金5000元,韦某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第三,工商银行的还款金额,以双方确认的160932.5元扣除谷某偿还的7100元及2500元之后的部分为准……本院确认的借款金额为659382.42元、共计还款金额为221002.96元。
其中有焦某签字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焦某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非焦某签字的部分,韦某未举证该部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焦某对此知情,故对此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对于韦某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本院受理本案之日起算。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