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刘自成收到了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园乡南大园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原告刘自成欠款1274809.8元。”同年1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作为被告的南大园村委会的上诉,维持了保定中院的判决。

河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已经过去了21年,如今的刘自成已由当年的施工队领队发展成为保定当地一家著名的民营建筑企业,2003年两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已然发黄,南大园村委会对这127万元的欠款至今没有任何履行法律程序依法还款的迹象。



刘自成修建的518#住宅楼

多年来刘自成从未放弃过催要南大园村委会“127万元”工程欠款的主张,但数度的努力总是在关键时候被各种各样的“困难”所阻碍,当初的“127万”欠款加上多年的利息如今已近400万元,这对一家建筑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笔巨大的经济负担。

作为公司的领头人,刘自成说自己21年来坚持不懈主张自己的权利,不仅是南大园村委会欠钱不还的问题,这不是简单的一笔经济账,更是基于国人对法律的信仰,法院判决是神圣的更是民众维权最根本武器,支持法院的公正判决,深信法律的力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01

入驻南大园村建楼已31年 多次讨债均被拒



南大园村村委会

2003年保定中院及河北高院对南大园村委会拖欠刘自成工程款的经济纠纷案做出民事判决距刘自成带领施工队首次入驻南大园村承建住宅楼已经过了整整十年。

1993年,保定市南大园村由于其靠近保定市区的特殊地理位置,时任村委会领导提出在本村搞开发,修建住宅楼的计划,而刘自成当时与原保定市第二建筑公司(简称“保定二建”现改制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期合作,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信任关系。

当时的保定二建承揽了南大园村委会住宅楼(518#住宅楼)建设项目,而刘自成时任该工程项目部经理,518#住宅楼由刘自成负责施工,整个施工队也系刘自成个人负责的农民工组成并垫付了全部工程款。

一年后,518#住宅楼建好后交付南大园村委会使用,而南大园村委会尚欠部分工程款项未付给刘自成。这以后的多年时间,刘自成向南大园村委会不断催讨剩余的工程款。



刘自成修建的518#住宅楼

2000年6月15日,南大园村委会最终给刘自成出具了一份“欠款证明”,认定518#住宅楼已建好并交付入住,但因村里经济紧张,时至现在仍欠刘自成施工队工程款、帮助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壹佰贰拾柒万肆仟捌佰另玖元捌角整”。而时任南大园村村主任郭金友、村支书袁福在“欠款证明”签名并加盖被告公章。

多次讨要尾款未果后,刘自成遂于2002年11月7日将南大园村委会起诉至保定市中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欠款1274809.8元。



南大园村所属的批发市场

02

两审法院判决已过21年 多次执行无疾而终

2003年8月14日,保定市中院对南大园村委会拖欠刘自成工程款的经济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据“(2003)保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披露,保定市中院对于原告刘自成要求被告南大园村委会支付欠款的请求合理,予以支持。







127万欠款,来自判决书截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园乡南大园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原告刘自成欠款1274809.8元”。2003年12月4日,河北省高院驳回了作为被告的南大园村委会的上诉,维持了保定中院的一审判决。

收到河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刘自成认为南大园村委会这127万的工程欠款经过十年的努力终于可以合理合法的收回了,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即便有了高院的终审判决,过了21年后他依然拿着判决书主张自己的权利。

刘自成称,20多年来他总是不断地要求南大园村村委会执行法院判决,依法偿还工程欠款,与此同时法院也积极支持协助其完成对南大园村村委会的欠款执行,但每次总是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最终没有执行完成功亏一篑。

据了解,就在2021年,保定市中院对南大园村委会还下发了执行裁定书【(2021)冀06执恢13号】,这份执行裁定书显示,“刘自成与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南大园村村民委员会(原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园乡南大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冀民一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但遗憾的是这次由中院发起执行行动也因为在特殊时期,最终流产。



刘自成修建的518#住宅楼

03

南大园村委会或不差钱 百万欠款二十年逾400万

多年来面对法院的判决或刘自成的讨要,南大园村委会对几十年前发生的127万工程欠款总是以各种理由不还,借口就是村委会没钱。

从地图上看,南大园村隶属于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位于莲池大街东、西两侧,太行路南北两侧。其地理位置距保定市中心不到5公里。据公开的网络信息显示,该村村域面积600余亩,村民578户,农业人口1719人,人均收入5200元。村两委干部5人,村民代表40人等。2018年集体收入180万元,主要收入来源为土地租赁。南大园村党支部、村委会曾先后被评为市级、区级、乡级“生态文明村、先进村、优秀村”等荣誉称号。

另据刘自成出具一份财产线索提供书可以看出,被执行人南大园村委会名下有南大园村南街小区(盛世名郡)房产及土地及南大园批发市场土地及租金等收入年逾百万。

截止到2024年年底,127万的工程欠款21年后,南大园村委员应当连本带息偿还刘自成多少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败诉方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简单算一笔账,若从2003年12月高院下发的民事判决算起,南大园村委会应偿还刘自成127.5万元本金再加上到2024年12月底这21年利息的总金额。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分两部分,即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本案的特殊性只需要考虑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据了解,在2014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之前,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也就是说,2003年12月15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依据 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而在2014年7月31日之后,债务利息就依据2014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根据南大园村委会收到法院判决后开始算起迟延履行期间的天数:从200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共计21年。迟延履行期间的天数=21*365=7650天迟延履行期间的天数=21*365=7650天,假设南大园村委会自2003年12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欠款还清之日止,以128万元为基数,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约为2627000元左右;

如果再加上被执行人缴纳的诉讼费用等,粗略算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南大园村委会应连本带息支付刘自成的工程欠款或超400万元。这个计算仅考虑了加倍债务利息,未考虑其他可能的一般债务利息或其他费用,更为精准且具体的计算还需要根据法院执行判决书中的具体条款为准。据了解,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自成近日又一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通过法律手段让南大园村委会履行支付义务,捍卫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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