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原告张某欲购买一套位于固安某四期小区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总价款4320337元。起初张某并未决定购买,但在中介及被告赵某的极力说服下并承诺如原告全款购买,则将房屋的个人售房佣金给付原告作为购房款的部分折抵,原告签署了合同并支付了全款。
同时被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20年11月底前向原告给付132638元。因被告未按约定给付款项,2021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被告承诺于2022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132638元。但令人焦急的是被告直至今日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无奈之下,张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委托恒略律师进行起诉。
经过对案件情况和证据的梳理分析恒略律师认为:被告拖延支付款项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未按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故向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32636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9000元;

判决结果

庭审中,在被告未答辩未应诉的情况下,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意见和支持了我方诉求。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金额亦符合一般法律服务市场价格,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参加诉讼,不影响相关事实的查明,本案依法缺席审理。依照《民法典》第七条、《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
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张某钱款132636元。二、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律师费9000元;案件受理费3132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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