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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二人买房,一人贷款,意外伤害还贷责任保险出险后如何赔付?苍梧县的林匀向银行贷款买房后,向保险公司购买意外伤害还贷责任保险。保险期间,林匀因交通事故身亡,保险公司却以房屋为林匀两兄弟共同持有为由,仅赔付一半欠付的房贷,引发保险合同纠纷。
借款人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未全额偿还房贷被起诉
2013年1月,林匀与林昊两兄弟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自有资金不足,林匀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并与银行签订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8.4万元,用途为购买商品房,借款期限20年;贷款以林匀和林昊共同共有的房屋作为抵押。
同年2月,为保障还贷,减少房屋损失或意外伤害断贷风险,林匀向保险公司购买意外伤害还贷责任保险(购房贷款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房屋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以及按照个人抵押物财产保险条款对借款人意外伤害不能还贷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林匀购买购房贷款保险后,因意外造成房屋损失或人身伤害而无法还贷时,由保险公司代替借款人向银行偿还房屋贷款尚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2018年12月,林匀外出乘车时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身亡。当时,林匀的房屋贷款还有本金13.7万余元及利息1.3万余元没有还清。因还款逾期被银行催收,林匀的亲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022年7月,保险公司代林匀向银行偿还部分贷款本金6.8万余元。
林匀的亲属依法继承房屋后,于今年2月,向苍梧县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林匀的房屋贷款本息。
保险公司辩称,林匀与银行签订的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落款处有林匀签字,抵押人处有林昊签字,案涉房屋是林昊与林匀共有,故二人均是意外伤害还贷责任保险合同的借款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为多人时,其中一人发生意外死亡,赔偿金额应除以借款人数,即保险公司仅应对剩余还款责任的1/2承担责任。
一审:保险公司违约,应全额赔付房贷本息
苍梧县法院审理后认为, 借款人林匀向银行办理购房抵押贷款,进而向保险公司购买意外伤害还贷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相关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双方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意外伤害还贷责任保险产生的根源为购房借款合同,由于借款合同之借款人存在丧失还贷能力的可能,使得银行在提供购房贷款中面临风险,该保险机制才可以在房贷中得以发挥其化解风险、补偿损失的功能,对借款人的还贷能力提供保障作用。该案中,综合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信息及还款明细清单等证据,能够确认林匀为购房贷款的唯一借款人,且保险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此林昊不是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还贷义务人(借款人)林匀因交通事故死亡,根据案涉保险合同约定,借款合同项下的唯一借款人死亡,保险公司应代偿受益人银行因被保险人林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造成无法完全履行相关的贷款合同项下未了的还贷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林匀、林昊作为共同借款人应承担连带债务,其仅应对剩余还款责任的1/2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苍梧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支付林匀尚欠银行的购房贷款本金6.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二审:不存在多名借款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梧州市中院认为,保险公司与林匀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造成无法或无法完全履行相关的贷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公司按死亡赔付比例100%承担事故发生时相关贷款合同项下的未了还贷责任;涉该保险相关的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多于一人时,如其中一名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全额的赔偿金额除以借款人数负责赔偿。
案涉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载明的借款人为林匀。现林匀于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死亡,无法继续履行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即发生了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故保险公司应当按死亡赔付比例100%承担事故发生时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未了还贷责任。
苍梧县法院指出,保险公司以林昊是案涉房屋的共有人、抵押人及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为由,主张其仅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林昊并非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借款人,不符合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贷款合同存在多名借款人的情况,故保险公司的理由缺乏理据。
此外,因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保险事故发生时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未履行的还贷责任,故该合同项下未了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未及时足额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有违保险合同约定,应对贷款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梧州市中院依法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02条第1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保险法第65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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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苍梧法院 梧州中院 广西法治日报
作者:李继远 韦明远 林靖权
编辑:莫啁媚
审核:卢光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