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陆火 方子敬
2023年12月19日,长沙中院法官赵喆来到周小兰家中。赵喆问,“你是不是不参加我们的诉讼活动?”
周小兰答复:“我不是不参加你们的诉讼活动。我们提起了管辖权异议……你跟我的律师联系、跟我的律师对接……你们程序都没走完……”
周小兰向赵喆法官提供了其律师的电话。
几天后,长沙中院作出一份《刑事裁定书》:“周小兰经多次依法通知拒不来本院参加诉讼活动……按申诉人周小兰撤回申诉处理。”
此前多年,周小兰为其刑事案件辛苦奔走。2022年12月,湖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
面对上级法院的纠错要求,长沙中院拒绝纠错,还“阴险”地将锅甩给了苦苦等待无罪判决的冤案当事人。
01 女子依法维权,被判“敲诈勒索”
周小兰是湖南长沙宁乡市的一位农民。五年前,她因维权而被判“敲诈勒索罪”,至今不认罪。
约从2017年开始,当地大量施工车、渣土车每晚从周小兰自建房前的黄土路经过,给她造成严重的灰尘、噪声污染。
案件资料显示,周小兰为此曾多次向长沙12345市民热线投诉。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显示:每次投诉,都按程序进行整改并反馈。
但所谓的“整改”并未实质解决问题。无奈之下,周小兰自行维权:每当运输车、渣土车经过时,她便站到道路中央拦阻,要求他们停止扰民。
2017年8月20日、2017年12月28日、2018年4月8日,三家运输或建筑公司,先后与周小兰达成三次“纠纷协议”,赔偿了4500元、4000元、2000元。
他们签订了《纠纷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周小兰引述了《环境保护法》等相应的法律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或作出精神赔偿。”
她认为自己获得赔偿是合理合法的。但法律最终没有“保护”她。一年后的2019年8月16日,宁乡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把周小兰抓了。
值得一提的是,这桩所谓的“敲诈勒索案”,根本没有人报案。在无人报案的情况下,宁乡警方为何这么积极办案?
周小兰提供的相关材料,为警方“主动办案”提供了合理的解释:
原来,周小兰早就是一名“钉子户”、信访户,令当地政府长期头疼不已。
因拆迁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她曾多次信访,并被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多次行政处罚。
周小兰说,“有人”要对她这名老信访户进行打击报复。
02 湖南高院不惯着:判错了,再审
2020年7月,周小兰被宁乡市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20年12月25日,长沙中院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驳回周小兰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称,周小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
周小兰则认为,那些渣土车造成噪声、灰尘污染,侵犯其合法权益,她依法维权,根本不存在任何“敲诈勒索”之举。
申诉数年后,2022年12月30日,湖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指出:该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指令长沙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湖南省高院在《再审决定书》中称。
笔者经查询获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为: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也就是说,湖南高院在审查后发现,这起案子确有错误。
周小兰认为:长沙中院作为不开庭审理就维持有罪判决的二审法院,在该案进入再审程序后,恐怕很难自行纠错、秉公司法。
为此,她向长沙中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长沙中院不适合对该案进行再审,应由湖南高院提级审理,或异地审理,以保障司法公正。
至今,长沙中院没有对周小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任何答复。
案件的后续发展,出现了离奇一幕:作为再审申请人的周小兰,没有收到过任何一份书面的开庭传票,就被告知再审已经结束了。
03 冤民的申诉权被法院“阴险”剥夺
2023年12月28日,长沙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称,周小兰经多次依法通知后拒不来本院参加诉讼活动,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该案按申诉人周小兰撤回申诉处理。
这怎么可能?周小兰傻眼了。事实上,她一直在等待开庭、等待被宣告无罪,怎么突然之间就成了她“拒不参加诉讼活动”?
周小兰说,她之前向长沙中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按照程序,长沙中院应先就其异议作出回复。但实际上,她从未收到过任何回复。
同时,周小兰还称,她从未收到过书面的开庭传票。案件资料显示,长沙中院确实没有向周小兰送达过任何书面的开庭传票。
长沙中院对此解释,他们通过电话、短信多次通知周小兰参加开庭,但周小兰拒不参加。
周小兰则说,她不信任通过电话、短信传递的信息,并且此前向湖南高院申诉时便已明确,对相关诉讼材料,不接受电子送达。
周小兰的代理律师也指出,多年以来,司法机关一直宣传“任何执法单位不会通过电话进行办案”,且刑事诉讼法从未赋予办案单位“电话送达”“电子送达”的权力。
律师还指出,事实上,长沙中院根本就没有生产出一份可以送达周小兰的书面开庭传票;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检察院收到了书面通知。
事实上,长沙中院一直掌握周小兰的住址信息。2023年12月19日,负责该案再审的长沙中院法官赵喆,就来到了周小兰家中。
周小兰提供的录音材料显示,赵喆问她,“你是不是不参加我们的诉讼活动?”
周小兰答复:“我不是不参加你们的诉讼活动。我们提起了管辖权异议……你跟我的律师联系、跟我的律师对接……你们程序都没走完……”
周小兰还向赵喆法官提供了其律师的电话。
04 法院面对错案,不能如此不要脸
哪怕赵喆法官来到了周小兰家中,他也没有带来一份书面的开庭传票。
哪怕周小兰明确表示自己并非不参加诉讼活动,长沙中院仍在数日后“按周小兰撤回申诉处理”,直接结束了再审程序。
哪怕湖南高院亲自指出周小兰一案“确有错误”,长沙中院也坚决不改,拒不认错,反而把“错案不纠”的责任,甩给了不信任“电话短信通知”的冤案当事人。
关于刑事诉讼的开庭传票能否“电子送达”,笔者问了问DeepSeek,它给出的答复如下图所示:
总结一下便是:《刑诉诉讼法》未将电子送达纳入法定送达方式,刑事传票的送达,需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传统送达方式。
刑事诉讼中涉及重大权利保障,诉讼文书的送达程序更为严格,传统送达方式(如直接送达)更有利于确保被告人/申诉人知悉诉讼进程,并充分行使辩护权/申诉权。
常年从事法律工作的长沙中院的法官们,你们的法律素养,可能真的不如DeepSeek。
法官们,你们办理的每一桩案件,都在决定别人的人生。希望你们认真学习法律,提升素养;面对上级法院明确指出的错案,不能如此不要脸面。
周小兰说,长沙中院“按申诉人周小兰撤回申诉处理”的刑事裁定,已经是情节严重的程序违法,严重剥夺了其法定的申诉权利。
针对这份裁定,周小兰也已提起申诉,要求长沙中院撤销该裁定、遵照湖南高院的再审决定,对其“敲诈勒索”一案依法进行再审。
笔者获悉,2025年4月25日,长沙中院就周小兰要求撤销“按撤回申诉处理”裁定书的申诉,举行了听证会。
这一次,周小兰收到了书面的《申诉案件听证通知书》。通知书上,加盖了“长沙中院”的红章,明确了周小兰签收的时间。
“他们其实很清楚,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件,是需要制作书面文书、书面送达的。”周小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