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吕洞人民法庭与葫芦镇派出所、司法所共同配合葫芦镇人民政府成功化解一起因农田蓄水池使用引发的相邻权纠纷,在多方协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
基本案情
双方当事人的承包田相邻,龙某的承包田内有一处天然蓄水池,该水池自然流向石某的水田内。由于生活用水困难,龙某将承包田内的蓄水池进行了整改,把蓄水池封堵住并用水管将水引入家中,石某与其协商,希望能暂时将蓄水池的水引入自己家中,但协商不成,双方多次因争夺用水发生冲突,甚至破坏对方引水管,虽经村、镇多次调解,矛盾仍未解决,并且存在升级风险。
调解过程
葫芦镇政府邀请吕洞法庭、当地派出所、司法所一起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庭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从相邻关系及自然资源使用等角度出发,阐明了相邻权人之间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使用水资源,任何一方引水、截水都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在各部门的联合调解下,最终达成了共同合理使用该蓄水池的人民调解协议。
此次联动调解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体现,法庭、派出所、司法局与乡政府的协同联动,不仅修复了邻里关系,更为乡村振兴注入了和谐底色。下一步,保靖法院将与各部门继续深入多元解纷机制,让“枫桥经验”在基层治理中焕发新活力。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相邻用水纠纷,相邻权利人之间用水、排水应当相互提供便利,应当尊重客观事实,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合理用水排水,如果发生纠纷应当服从基层治理组织的调解,对调解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他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编辑|李笑阳
一审|田振华
二审|胡 畔
三审|王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