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翼而飞”的上百吨焦炭……
日防夜防
家贼难防
公司内部员工监守自盗
与外部不法分子里应外合
肆意变卖公司货物
公司蒙受巨额损失
法院如何依法惩处罪犯、追赃挽损?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21岁的秦某成功入职山西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一年后,他因工作表现良好被调整岗位到公司某站台当收货员,负责货物的日常收发和装卸工作。站台每天来往车次与货物都很多,秦某的工作则是在站台过磅登记并汇总数据,在熟悉了工作内容与流程后,秦某也逐渐得心应手。
然而,本应恪尽职守的秦某,因贪图钱财,却将这份信任抛之脑后,在结识了货车司机董某后,二人勾结在一起,打起了公司焦炭的主意。
就这样,董某货车所载焦炭在过磅后虽登记在册但并不入库卸货,而是被他们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了文某。文某则在明知焦炭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多次收购而后转手倒卖。
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二人如同贪婪的蛀虫,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各获利30余万元,直接导致公司损失高达91万余元。
2023年6月,因缺钱,秦某又找到了文某,单独卖出1车焦炭,获利1万元。
纸包不住火,公司例行查账,发现秦某上报的过磅磅单报表与实际入库数量大有出入,公司账务也亏损严重,遂向秦某核实情况,秦某眼见事情暴露,只得主动交代自己的侵占行为。
后公司报警,经传唤,董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公司27万元。得知这一情况,秦某、文某也先后主动投案,秦某退还公司31.5万元,文某退还23万元,三人获得公司谅解。
2025年1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秦某、董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文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向法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要求继续追回损失9万余元,其余损失自愿放弃。
为进一步给企业追赃挽损,承办法官分别与三名被告人单独谈话,通过释明《刑法》关于退赔的规定和类案对比,明确告知其全额退赃对量刑的实质影响,在做了大量工作后,被告人秦某和董某退缴剩余违法所得,被告人文某也主动退缴部分钱款用于退赔被害公司的损失。
2025年2月,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秦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董某,将公司焦炭非法占为己有并转卖给他人,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文某明知所收购的焦炭是犯罪所得,仍低价收购后转卖牟利,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鉴于三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在审前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三被告人作出的均可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对三被告人均减轻处罚,分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八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宣告缓刑。退缴在案的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9.7万元,返还被害公司。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害公司在收到退赔款后,专程赴法院致谢,将一面印有“高效为民解纷争,倾心护法扬清风”的锦旗送至承办法官手中,并表达了对法官高效审判、全力挽损的感激之情:“谢谢法官,没想到你们能为我们公司追回超出预期的损失,这种司法速度与温度真的让我们十分感谢和动容……”
法官说法
郭春平
GUO CHUNPING
城区法院
刑事审判庭庭长
职务侵占行为常贯穿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采购、销售、财务等多个经营环节,且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作案手段呈现多样化、隐蔽化特征。
本案秦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职务侵占犯罪,犯罪数额巨大,对民营企业的经营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揭示出公司在订单监管、资金结算等环节存在的漏洞,通过依法惩处也是提醒公司应结合行业业态特点及时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人员管理制度,财物审批体系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异常交易的检测,定期复盘核验,切实规避经营风险。
也再次提醒公司员工:作为员工,务必要遵纪守法,坚守底线,秉承“非己之利,纤毫勿占”的职业操守,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切莫触碰法律红线。工作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共同维护企业利益,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身陷囹圄,人财两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务合作 0356-8981555
来源:晋城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