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姚某、闵某某、项某无罪判决案为例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川0116刑初849号

观点:

一、案情概要

2012年,被告人姚某、闵某某、项某通过虚构购车事实,利用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贷款业务套取26.5万元。具体操作中,项某作为担保公司业务员参与贷款流程,姚某以虚构职业信息通过贷款审核,闵某某实际支配资金并部分偿还贷款。后因未实际购车且停止还款,银行通过担保公司代偿剩余债务。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构成贷款诈骗罪,但法院最终以“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担保代偿未造成实际损失”为由判决无罪。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两点:

  1. 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要件是否成立:被告人是否具有骗取银行贷款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2. 担保代偿行为的刑法评价:担保公司清偿债务是否阻却刑事犯罪的成立?

法院裁判逻辑可归纳为:

  • 主观要件层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三被告人对贷款资金具有直接非法占有目的。虚假材料来源不明,且担保公司全程参与贷款流程,不能排除其明知套现行为的可能性。
  • 客观结果层面:银行通过担保代偿实现债权,未实际遭受财产损失,不符合贷款诈骗罪“侵害金融秩序与财产权”的双重法益要求。

三、裁判理由的法理分析

(一)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证据困境
根据《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法院从以下角度否定该要件成立:

  1. 间接故意的排除:被告人虽虚构购车用途,但无证据证明其存在积极追求占有贷款资金的主观意图。姚某仅收取2000元好处费,资金实际流向与用途(部分还款、个人消费)更符合民事欺诈特征。
  2. 担保公司明知贷款用途虚假难以排除:公诉机关未能证明虚假调查报告系三被告人直接伪造。调查报告由担保公司调查员完成,且担保公司存在“配合套现”的行业操作惯例:担保公司接受银行贷款后,将款项转给本公司的李某,经由李某转给项某,再经项某转给姚某,此过程不能排除担保公司知道姚某不会将款项用于购车的可能性,暗示担保公司对资金挪用持放任态度。

(二)担保代偿行为的刑民交叉评价
法院强调,担保公司代偿行为使银行未受实际损失,此点对定罪产生双重影响:

  1. 法益侵害的实质判断:贷款诈骗罪保护的法益包括金融机构财产权与信贷管理秩序。本案中,银行通过担保合同实现债权,财产权未受侵害;而信贷管理秩序的风险因担保代偿被消解,故不满足“双重法益受损”的入罪标准。
  2. 刑民责任的边界划分:担保代偿属于民事救济手段,其本质是风险转移而非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消除。但根据“刑民交叉案件从属性原则”,若民事救济足以弥补损失,则刑事介入的必要性降低。本案中,法院通过“结果无价值”视角,以未造成实质损失为由否定刑事可罚性。

四、理论延伸:金融诈骗犯罪中的“风险分配”与“证据推定”

(一)金融机构风险自担的限度
本案揭示金融诈骗犯罪认定中的“风险分配”难题。银行在放贷时依赖担保公司的调查报告,若担保公司参与造假,则银行对风险具有预见可能性。此时,若将全部责任归咎于借款人,可能违背“禁止双重风险转嫁”原则。法院判决隐含对金融机构审慎义务的强调,即银行需对合作担保机构的资质与行为承担监管责任,而非通过刑事手段转嫁风险。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反思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非法占有目的可通过“明知无还款能力”“虚假用途”等情形推定。但本案中,法院未采用推定规则,原因在于:

  1. 推定的反证空间:被告人部分还款、担保公司全程参与等情节,构成对“非法占有”推定的有效反证;
  2. 证据链的完整性要求:刑事推定需以基础事实确凿为前提,而本案虚假材料来源不明、资金流向复杂,无法形成闭合证据链。

五、结论与启示

本案判决体现了“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刑事诉讼原则与“刑民界限”的审慎把握。其启示在于:

  1. 金融诈骗罪的认定需严格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避免以民事违约后果直接推导刑事犯罪;
  2. 担保代偿等民事救济行为可能阻却刑事责任的成立,但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
  3. 金融机构应强化风险内控机制,对合作机构的合规性审查不足可能成为刑事抗辩事由。

(注:本案无罪判决并不否定类似行为的违法性,但提示刑事司法应恪守证据标准与谦抑性原则,防止刑罚权过度介入金融纠纷。)



金川,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职业资格: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业务领域: 民商事诉讼 国内仲裁 破产重组 保险纠纷 职务犯罪

工作经历:曾在北京某法院工作十四年,曾在民、商事审判庭、劳动争议庭历任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分管重大疑难及新型案件的审理及全庭案件的审核。长期从事民商事法律实务及研究工作。撰写的多篇判决书及论文在国家级法律刊物发表,常年在北京大学、政法大学、外交学院、司法局、律师协会进行专题讲座。因业绩突出,先后荣获两次个人三等功、两次集体三等功、一次市级优秀法官及多次院级嘉奖,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金川律师 2013年加入君合后,主要从事诉讼仲裁、破产重整业务与保险纠纷。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争议、产品责任、建设工程、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等领域的争议解决。金川律师同时为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在企业合规审查、重大项目法律风险评估、职务犯罪等方面有丰富经验。

教育背景:于2001年获外交学院国际法法学学士;2007年获对外经贸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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