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暴力取证罪的客观要件?

暴力取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根据《渎职侵权立案标准》,暴力取证罪中的"暴力"是狭义的"暴力",即使用具有一定强度的有形力针对被害人的人身健康,如殴打、捆绑、吊悬等手段和方法。如果不是针对被害人的人身,而是对其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胁迫、恫吓或者采用虐待或变相肉刑的方式逼取证言的,都不是暴力取证罪中的"暴力"。关于暴力的程度,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暴力取证罪的是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下的暴力。如果造成被害人伤残、死亡的,则应当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至于使用暴力是否逼取到证言,证人是否证实犯罪事实,或者有无做出施暴者期望得到的证言,不影响暴力取证罪的成立。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二、如何区分暴力取证罪与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与刑讯逼供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体都是司法工作人员,客观方面有使用暴力手段的可能。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后者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第二,犯罪手段不完全相同。前者表现为使用暴力的方法逼取证言,后者则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方法逼取口供。

第三,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具有逼取适合需要的证人证言的目的,后者则具有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目的。



三、如何区分暴力取证罪与妨害作证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暴力取证罪与妨害作证罪的犯罪对象均是证人,行为方式都有暴力,主观方面都有获取一定证言的目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行为方式不同。前者的手段行为仅限于暴力,以精神协迫或者变相肉刑的方式逼取证言的不构成暴力取证罪。后者的行为方式可以是暴力、胁迫、贿买等多种方法。



第二,主观目的不完全相同。前者具有逼取证人作证的目的,证人是否作证,是否做出暴力者想要的证言,不影响暴力取证罪成立。后者的目的是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意图影响司法公正。

第三,侵犯的法益不同。前者侵犯的是证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是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

第四,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则没有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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